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 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已获得4年有效期,目前尚未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各地质检部门需要经过适当程序予以确认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求机构限期做出纠正。 2.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扩大业务范围,每项业务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且资质应符合如下规定: 对于国家已经开展咨询师注册的领域,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人员必须具有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资格。 对于尚未实施咨询师注册制度、但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培训和考试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者。 申请其他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申请机构可自行制订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相关人员经申请机构评定合格,报各地质监部门审批。 3.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备案,其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备案的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非法人的证明文件、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文件等,备案文件同时抄送咨询机构总部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 三、其他事项 1.关于档案移交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经受理和审批过的认证咨询机构的相关材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的部门。国家认监委保留的有关认证咨询机构的档案,各地质监部门需要时,可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办理移交手续。 2.关于建立认证咨询人员网上查询信息库问题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咨询人员查询信息库。请各地质监部门通知所辖地所有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将机构目前的专、兼职咨询人员相关信息录入《认证咨询机构专职咨询人员表》(格式见附件3)。各地质监部门将该表电子版汇总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给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并告认可监管部。为了便于联系及时沟通,各地质监部门同时须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一并告知(包括姓名、所在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传真等)。 国家认监委认信息中心联系人:刘心(E-mail:liux@cnca.gov.cn)。 3.各地质监部门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过程出现的问题以及各地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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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志国 电话:82262746 E-mail:zhangzg@cnca.gov.cn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申请号:____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声明 我代表申请机构郑重申明: 1.提供的申请文件内容均属实。 2.如申请获准,本机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对认证咨询机构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申请人/机构________ (签名/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本《申请书》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以中文正楷填写。提交《申请书》书面二份、电子版一份。 1.概况 申请人/机构代表姓名__________ 申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行政区划代码(6位) 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 2.申请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选项请打√)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HACCP认证咨询 □QS9000/TS16949认证咨询 □绿色产品认证咨询(产品及标准清单另附) □无公害产品认证咨询(产品及标准清单另附) □有机产品认证咨询 □其他认证咨询 □其他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资源 3.1注册资金____万元,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办公面积共____平方米; 其中机构自有面积____平方米;租、借的面积____平方米。 3.3机构拟聘任人员总数____ 其中专职高级咨询师数____名,咨询师数____名。 4.机构的分支机构名录(另附) 5.机构目前或拟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除认证咨询外的活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公司 ××市××区××路××大厦××室 经审查,你机构的申请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第七条的规定,准予设立并开展本《批准书》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咨询工作。 批准范围:××体系认证咨询;××体系认证咨询*** 批 准 号:CNCA-Z-XQ-200×-××× 有效期限: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 换证日期:二00×年×月×日 附件3: 专职咨询师名单 ┌─┬──┬─┬─┬─┬──┬──┬──┬───┬────┬────┬──┬───┬─┬─┬─┬──┐ │序│所在│姓│性│年│出生│身份│工作│QMS证 │EMS证书 │OHSAS证 │HACC│QS9000│绿│无│有│其他│ │号│认证│名│别│龄│日期│证号│单位│ 书号 │ 号 │书号│P培 │/TS169│色│公│机│培训│ ││咨询│││││ 码 │││││训证│49培训│产│害│产│证书│ ││机构││││││├─┬─┼─┬──┼─┬──┤书号│证书号│品│产│品│ 号 │ ││机构│││││││高│咨│高│咨询│高│咨询│││认│品│认││ ││批准│││││││级│询│级│ 师 │级│ 师 │││证│认│证││ ││书号│││││││咨│师│咨││咨││││咨│证│咨││ │││││││││询││询││询││││询│咨│询││ │││││││││师││师││师│││││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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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 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已获得4年有效期,目前尚未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各地质检部门需要经过适当程序予以确认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求机构限期做出纠正。 2.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扩大业务范围,每项业务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且资质应符合如下规定: 对于国家已经开展咨询师注册的领域,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人员必须具有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资格。 对于尚未实施咨询师注册制度、但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培训和考试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者。 申请其他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申请机构可自行制订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相关人员经申请机构评定合格,报各地质监部门审批。 3.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备案,其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备案的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非法人的证明文件、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文件等,备案文件同时抄送咨询机构总部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 三、其他事项 1.关于档案移交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经受理和审批过的认证咨询机构的相关材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的部门。国家认监委保留的有关认证咨询机构的档案,各地质监部门需要时,可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办理移交手续。 2.关于建立认证咨询人员网上查询信息库问题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咨询人员查询信息库。请各地质监部门通知所辖地所有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将机构目前的专、兼职咨询人员相关信息录入《认证咨询机构专职咨询人员表》(格式见附件3)。各地质监部门将该表电子版汇总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给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并告认可监管部。为了便于联系及时沟通,各地质监部门同时须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一并告知(包括姓名、所在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传真等)。 国家认监委认信息中心联系人:刘心(E-mail:liux@cnca.gov.cn)。 3.各地质监部门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过程出现的问题以及各地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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