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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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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8】9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抱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服务业调查中心。
国家统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家统计局
国统制[200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