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不准予设立北京市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程海、温海波、高展: 你们三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提出的设立北京市协天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朝阳区司法局审查后于2008年11月28日上报我局。 经审核,我局认为该项申请提交的材料中,申请人程海、温海波有关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三人的申请作出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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