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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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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为了保证专利代理机构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专利代理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这次脱钩改制的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进行脱钩改制的同时,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维护广大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实行联合,实现规模化发展。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由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以下简称挂办单位)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挂办单位或已经实现自收自支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证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和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脱钩的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应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按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要求与挂办单位彻底脱钩。
  
  (二)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脱钩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
  
  1.合伙制
  
  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专利代理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具体要求
  
  1.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原机构的基础上进行脱钩改制,不得同时分设若干机构。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原机构的法律责任,继续完成所有尚未完结的专利业务,不得造成业务中断。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在脱钩改制方案的实施阶段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办理各项申请案件的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3.未提出脱钩改制方案而停办的专利代理机构自2001年2月1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由挂办单位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其通知委托人并妥善处理未结事项。原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在3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转委托事宜,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变更手续和机构注销手续。上述机构承接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必须办理转委托手续。
  
  4.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制定原委托关系的具体处理或衔接方案,对各项尚未完结的申请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不得以脱钩改制为由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予以处罚。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工商注册登记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脱钩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并且应以全国已有机构的名称为检索范围。(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名册查询网页:www.sipo.gov.cn中的“专利申请栏目”)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脱钩改制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1年1月1日-2月28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省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或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方案应当由挂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参与制定。应当制定的方案包括: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专利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业务关系及档案管理的衔接方案等。整体方案完成,经挂办单位批准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二)实施阶段(2001年3月1日-6月30日)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由挂办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主要任务有: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理业务档案;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1日)
  
  专利代理机构将完成的脱钩改制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经挂办单位认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材料进行核实,签属意见并盖章,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应将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完成情况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材料进行复核,并在200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验收。
  
  五、其他
  
  (一)为了维护国家重大利益和保密专利工作的要求,在涉及国防保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可以有少数不实行脱钩改制。今后,这类机构不再进入社会承揽业务。具体名单由国防专利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二)为了配合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成立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紧急通知》(国清字〔2000〕4号)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期间暂停审批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工作。
  
  (三)为了做好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51号文件精神,各挂办单位应当在人员安置、财产界定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在社会保障、业务处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为了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免收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办理各项著录事项变更的费用。
  
  附: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
  
  附件:
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
  

  1.挂办单位对脱钩改制的书面意见;
  
  2.专利代理机构产权界定结果、资产处置协议书及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复;
  
  3.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人事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手续;
  
  4.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验资(审计)报告;
  
  6.原各项委托关系的处理方案、业务档案的移交情况说明;
  
  7.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料;
  
  8.专利管理机关签属意见的专利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的书面报告。
  
  c31600--020312wkj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为了保证专利代理机构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专利代理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这次脱钩改制的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进行脱钩改制的同时,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维护广大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实行联合,实现规模化发展。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由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以下简称挂办单位)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挂办单位或已经实现自收自支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证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和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脱钩的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应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按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要求与挂办单位彻底脱钩。
  
  (二)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脱钩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
  
  1.合伙制
  
  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专利代理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具体要求
  
  1.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原机构的基础上进行脱钩改制,不得同时分设若干机构。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原机构的法律责任,继续完成所有尚未完结的专利业务,不得造成业务中断。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在脱钩改制方案的实施阶段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办理各项申请案件的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3.未提出脱钩改制方案而停办的专利代理机构自2001年2月1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由挂办单位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其通知委托人并妥善处理未结事项。原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在3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转委托事宜,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变更手续和机构注销手续。上述机构承接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必须办理转委托手续。
  
  4.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制定原委托关系的具体处理或衔接方案,对各项尚未完结的申请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不得以脱钩改制为由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予以处罚。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工商注册登记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脱钩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并且应以全国已有机构的名称为检索范围。(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名册查询网页:www.sipo.gov.cn中的“专利申请栏目”)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脱钩改制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1年1月1日-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发法函字[200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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