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31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哈尔滨市经纪人条例》、《哈尔滨市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