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省是全国最早建立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税务代理日益发挥着作为税收征管有益补充和为纳税人提供有效涉税服务的积极作用,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中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税务代理机构通过整顿和脱钩改制,已经成为以注册税务师为投资主体的自主运作的独立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工作正步入较为规范的良性运作轨道。 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起草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全省国、地税系统印发。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促进全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办〔2002〕3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42号文,不仅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发展方向、行业管理、组织架构、作用、性质等,还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展明确了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真正认识到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税务代理不仅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配合税收管理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力量,应切实地把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借助税务代理机构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要积极引导税务代理行业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队伍协税、护税、办税的作用。要防止对税务代理工作不关心,不支持,回避或消极对待,甚至制造障碍的错误倾向。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42号)中的有关精神,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科(股)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主要协助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联系。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被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局长或副局长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三、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经国家确认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对税务代理市场准入给予了规定,只有经批准成立的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或取得合法资格的人,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全省国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应拒绝未获取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与时俱进,积极扩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以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和《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市扶持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办法、经验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较难掌握的以下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二)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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