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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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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秩序,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08号)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使广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计划,系统安排学习内容,采取灵活有效的培训方法,并做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登记工作,保证继续教育制度的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和代理机构均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
  
  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搞好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对专职人员的管理。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持不少于2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持不少于1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依照本通知规定的式样发给专职人员工作证,建立专职人员档案。已经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在湖南建设网上公告本单位以及专职人员基本情况,同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取得相应资格的同时完成此项工作。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都不得将专职人员工作证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人员出现异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湖南建设网上公告变更情况,同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收回离开本单位人员的专职人员工作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和专职人员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检查登记,认真检查委托代理合同是否合法规范、招标文件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允许招标人违法随意裁决的内容,检查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发现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或者造成既成事实的,应及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处理。自2007年1月1日起,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凭《专职人员工作证》(式样附后)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每一招标代理项目应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承办。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即应确定承办该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时,应当审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落实情况,对未落实专职人员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时,应当检查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专职人员工作证》,发现存在专职人员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报告省建设厅对该代理机构和挂靠人员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处理。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在湖南建设网上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对省外入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比照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查验相应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传达到各招标代理机构,并指导、督促其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查实情况上报省建设厅,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附件:《专职人员工作证》式样(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湘建建[2006]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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