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邯山区、丛台区和复兴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二)有与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了合格证书。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等有关证书。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五千元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备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一名以上估价师或三名以上估价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三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并领取资质证书后,到工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须到市人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咨询、经纪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须到市人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行受理委托人委托,居间代理房地产转让业务:
  
  (一)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二)在依法公告拆迁、改造范围内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租赁房屋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七)违章建筑;
  
  (八)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屋。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交与委托人订立中介服务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个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外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与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业:
  
  (一)直接从事房增吞吐业务;
  
  (二)违反做人程序和价格标准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
  
  (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放行。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邯郸市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修正)   下一条: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省外律师事务所在琼设立分所的管理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