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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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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1〕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人字〔2009〕6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方式及程序

  鉴于今年5月1日至6月22日,我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169家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了包括执业资质、执业质量、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职业风险金提取等方面的检查,因此,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负担,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依据于今年联合检查的成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出年检结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积极配合,两项年检工作同时联合进行。年检采取由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报年检材料的方式。各市国、地税局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年检对象

  经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手续。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对事务所年检的项目与相应处理标准,重申如下: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恶意压低收费价格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项目与相应处理标准,重申如下: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鉴于以上四、五两项涉及的内容,在今年行业大检查当中已经进行,本次年检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以文字形式向省管理中心报告整改情况。

  六、年检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需报送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表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表2);

  4.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对全省联合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需报送的材料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表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

  3、对全省联合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上报时间安排

  8月15日至8月21日,衡水市、沧州市、邢台市;8月22日至8月28日,保定市、承德市、邯郸市;8月29日至9月4日,廊坊市、张家口市、唐山市;9月5日至9月15日,石家庄市、秦皇岛市。

  (四)上报材料要求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如实填写以上报表,在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表1)时,应对照今年省国、地税局联合检查查出自身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七、年检结果公告

  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结果在省级报刊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内外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各市、县税务机关。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事 务 所 名 称

 

编号

 

地 址

 

注册资本

 

组 织 形 式

 

分所数

 

所 长 姓 名

 

联系电话

 

注册税务师数

 

从业人员数

 

检 

情 

检查中查出的问题

 

整改措施和意见

 

 

 

管理中心

年 检 结 论

 

 

 

 

 

 

年检人: 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附件2:

  -----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执业

注册税务师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执业证号

出资额

出资比率

 

 

 

 

 

 

 

合计

 

其他从业人员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所在部门

 

 

 

 

 

 

合 计

 

人员总数

 



  填表人: 所长: 年  月  日

  

  附件3:

  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资格(注册)证编号

 

出资比率

 

自  检 情  况

 

 

 

 

事务所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

年检结论

 

 

 

 

年检人:中心领导:  年  月  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1〕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人字〔2009〕6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方式及程序

  鉴于今年5月1日至6月22日,我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169家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了包括执业资质、执业质量、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职业风险金提取等方面的检查,因此,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负担,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依据于今年联合检查的成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出年检结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积极配合,两项年检工作同时联合进行。年检采取由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报年检材料的方式。各市国、地税局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年检对象

  经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手续。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对事务所年检的项目与相应处理标准,重申如下: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恶意压低收费价格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项目与相应处理标准,重申如下: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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