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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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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驻京、津、晋、沪建管处: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促进被许可人依法诚信经营,确保我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格)许可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业和监理、招标代理经营活动,并在2007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格)证书的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顿的通知》(冀建市[2007]508号)文件要求,已经参加专项整顿检查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但要填写报送相关附表。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2、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
  
  4、市场从业行为。有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的行为。
  
  (二)监理企业
  
  1、有无发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所列行为。
  
  2、新设立监理企业暂定期期满前,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达到丙级资质标准(转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资质证书1个月内到位)。
  
  3、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其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4、新增人员及人员注册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备案。
  
  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挂名监理、人证分离,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相符。
  
  (三)招标代理机构
  
  1、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
  
  2、机构是否按《公司法》组建。
  
  3、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
  
  4、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不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6、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网上申报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主申报阶段(11月5日-12月5日)
  
  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如实填报企业、机构的相关情况。对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日完成和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填表登记,其中工程项目在京、津、沪、晋的需经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确认后上报。
  
  第二阶段: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监督检查阶段(12月5日-2008年1月20日)
  
  省建设厅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审查网上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被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资质(格)条件和市场行为提出结论性的建议,书面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第三阶段: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1月20日-3月底)
  
  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对各市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机构的比例占实际参检企业、机构的10%-15%。
  
  对监督检查符合相应资质(格)许可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经监督检查符合资质(格)等级标准要求”专用章。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格)许可条件和存在违反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相应资质许可条件的,要重新核定其资质(格)等级。对逾期不改的,撤回其资质(格)许可。对严重违反建设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禁借监督检查之机,向企业、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费、会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各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不按通知要求申报本企业、本机构的情况,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在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直管的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由相关建管处负责。
  
  附表(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市[2007]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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