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我省组织了对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接受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4535家,监理企业333家,招标代理机构252家,检查覆盖面分别达到83.34%、96.96 %、90.68%。经过检查,建筑业企业中,达到原行政许可条件的4328家,不合格的72家,注销的135 家;监理企业中,达到原行政许可条件的288家,不合格的43 家,注销的 2家;招标代理机构中,达到原行政许可条件的236家,不合格的6 家,注销的10家。 二、对未接受监督检查和在监督检查中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做如下处理: (一)对未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纸发布公告,限期接受监督检查。限期过后仍不接受检查的,将视为企业未开展业务、不符合资质条件,企业资质予以注销。资质属省建设厅管理的,由建设厅负责在省级报纸发布公告,并负责监督检查;资质属各设区市管理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日报发布公告,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对已接受监督检查,未达到原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现行的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条件复查,复查结果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一级资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结束后,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复查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对在监督检查中由于各种原因被注销资质的企业,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其资质(资格)证书全部收回交省建设厅。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厅对全省的企业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后的建筑活动。 四、经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统一在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加盖“经监督检查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印章。盖章时间如下: 市、县 盖 章 时 间 石家庄市、保定市 9月16-19日 唐山市、邯郸市 9月22-24日 邢台市、沧州市 9月25-27日 衡水市、廊坊市 10月6-7日 秦皇岛市、承德市 10月8-9日 张家口市、华油 10月10日 扩权县及驻外建管处 10月13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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