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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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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现将《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三: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格式)(略)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根据《河北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代理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整顿。
  
  一、工作任务
  
  坚持强化监管和完善服务、整顿规范和培育发展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人员的培训,提升代理服务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和诚实守信的服务宗旨,完善内部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鼓励企业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不断扩展业务服务范围,实现可持续发展,塑造行业新形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宏观调控。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分布不平衡、经营范围单一、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市场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长远规划,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要认真研究企业发展问题,就如何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可持续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注重培育示范企业,发挥其在市场行为、内部管理、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逐步实现培育一批,发展一批,带动一批,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要着重加大对县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指导,规范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
  
  (二)严格资格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的规定,对申请招标代理资格的,要重点审查机构性质、专职人员到位和造价师注册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办公设施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受理其申请。申报资料要加盖审核专用章(包括“审核与原件无误”和“审核单位名称”两项内容),审查专用章应报省建设厅备案,申报资料要按照省建设厅规定的统一要求整理和装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改变对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方式,对各市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批准组建,限定两个月人员到位,办理完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各种手续办结后方能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资格条件的检查,主要检查人员到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其中,人员发生变化的,要责令机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达到相应资格条件的方能通过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暂停招标代理业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督,通过实行《业务手册》制度,建立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及时记录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工作业绩等情况,并输入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库,相关内容作为企业资格管理的依据。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查处力度,对于超越资格等级规定范围承接业务,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整顿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降低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要加强对外省进冀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冀机构享受本省机构相同待遇,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逃避管理、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规定的机构,要坚决清理出河北建筑市场。对进冀招标代理机构在冀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省建设厅将向机构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大力提高人员素质。今年要实行代理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要组织本机构的专职和外聘人员,按照省建设厅确定的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认真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全省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上岗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培训,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开展专项检查。下半年,在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和各市抽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逐一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包括进冀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见附件一)。代理机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诚实认真的态度归纳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填写《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见附件二),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制定相应办法,建立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安排
  
  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0日至10月1日)为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整顿规范具体方案,对今年下半年的工作进行部署,并可组织抽查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本方案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现场检查阶段。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对招标代理工程档案资料检查,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全部检查;正式等级代理机构抽查不少于招标代理工程总数的10%-20%且不少于10个,凡有举报的项目必查。
  
  第三阶段(11月1月-12月31日)为处理和总结阶段。各检查组写出检查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档案,省建设厅对违规机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召开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总结大会,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附件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
  
  1、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证等是否齐全;
  
  2、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3、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机构内部招标代理业务制度(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等)、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
  
  5、办公场所和设施是否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6、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二、市场行为
  
  1、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问题;
  
  2、是否超越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
  
  4、是否存在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5、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依法签订;
  
  6、是否向中标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收费额度是否合理;
  
  7、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工作质量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并及时归档;
  
  3、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业绩
  
  近三年机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现将《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三: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表(格式)(略)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一
  
  
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

  
  根据《河北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代理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决定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整顿。
  
  一、工作任务
  
  坚持强化监管和完善服务、整顿规范和培育发展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人员的培训,提升代理服务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引导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和诚实守信的服务宗旨,完善内部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鼓励企业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不断扩展业务服务范围,实现可持续发展,塑造行业新形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宏观调控。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分布不平衡、经营范围单一、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市场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长远规划,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要认真研究企业发展问题,就如何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可持续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注重培育示范企业,发挥其在市场行为、内部管理、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逐步实现培育一批,发展一批,带动一批,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要着重加大对县级招标代理机构的指导,规范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
  
  (二)严格资格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的规定,对申请招标代理资格的,要重点审查机构性质、专职人员到位和造价师注册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办公设施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受理其申请。申报资料要加盖审核专用章(包括“审核与原件无误”和“审核单位名称”两项内容),审查专用章应报省建设厅备案,申报资料要按照省建设厅规定的统一要求整理和装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改变对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方式,对各市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批准组建,限定两个月人员到位,办理完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各种手续办结后方能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资格条件的检查,主要检查人员到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其中,人员发生变化的,要责令机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达到相应资格条件的方能通过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暂停招标代理业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督,通过实行《业务手册》制度,建立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及时记录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工作业绩等情况,并输入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库,相关内容作为企业资格管理的依据。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查处力度,对于超越资格等级规定范围承接业务,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整顿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降低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要加强对外省进冀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冀机构享受本省机构相同待遇,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逃避管理、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规定的机构,要坚决清理出河北建筑市场。对进冀招标代理机构在冀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省建设厅将向机构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冀建市[2003]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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