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鉴证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1992年原劳动部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省厅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以来,我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市县由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有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其他收费项目混在一起捆绑收费,有的不审查劳动合同条款只为收费,有的擅自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不予鉴证,有的管理混乱,刻有多枚“劳动合同鉴证章”,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鉴证的严肃性,干扰了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制止。 一、加强领导,开展自查,加大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整改力度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鉴证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对于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加强指导,改进服务,强化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加强和改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也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具体举措,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整改,切实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从现在起到11月底,对本地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限定劳动合同期限或捆绑收费;是否存在只收费不审查、一枚印章多头使用的等问题。 (三)各设区市除对本级劳动合同鉴证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外,还要对辖区内各级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厅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在全系统通报批评,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者和直接领导人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对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的,停止其鉴证工作,对其已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进行鉴证。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劳动合同条款,保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决不允许擅自限定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坚决纠正不审查劳动合同条款就加盖印章的错误做法。对玩忽职守,故意为不真实、不合法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所在单位应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建立劳动合同鉴证收费台帐,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坚决纠正捆绑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现象。对整改后发现捆绑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按照有关乱收费的规定处理。 (四)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印章管理,严肃查处一个单位刻制多枚“劳动合同鉴证章”的现象。印章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制,对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做好劳动合同鉴证整改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河北的高度,切实抓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整改。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整改工作计划,包括:劳动合同鉴证整改的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整改的内容和时间安排;整改措施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各级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系,深入企业和有关单位或调查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了解和发现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好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专项整改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2月底前报省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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