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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154号令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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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  号:郑建办(2008)47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招标代理制度实施以来,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在规范招投标行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交易活动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数量迅速增加,部分企业在竞争中不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代理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建设部2007年出台了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154号部令,做好招标代理机构新旧资质标准的过渡和衔接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资质证书仍然有效,但应按原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原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其资质有效期届满时,须按154号部令规定重新核定资质,请各单位提前做好重新核定的准备。

  三、目前已达到154号部令标准的现有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前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新的资质证书,按新的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除业绩外,其它指标达到154号部令乙级标准的,换发有效期为三年的暂定级资格证书。

  五、新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按154号部令规定执行。

  六、开展招标代理业绩备案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动态考核办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承接的代理业绩,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市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展招标代理业绩备案工作。

  (二)凡在市建委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到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在代理业务结束后30日内(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到郑州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进行业绩登记备案。

  (四)备案时需提供招标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业绩备案工作以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单位。凡工商注册地在郑州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代理工程业绩均需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企业资质升级、延续审查、参加动态考核时,凡涉及到工程业绩的,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需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七、开展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154号令进行处罚,并做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做为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申请资质延续审查、重新审请资质、参加动态考核时,开具企业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的依据。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154号令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建办(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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