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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和200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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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和200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今年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200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
  
  各市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本市及所属县(市)招投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一)检查内容
  
  1、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程序情况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管理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情况。
  
  3、评标专家评标情况。
  
  4、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行为和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工程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5、建设单位依法招标情况和投标单位依法投标情况。
  
  6、近年来国家和省下发的有关招投标管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7、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程序
  
  检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1、市地自检阶段
  
  各市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本市及所属县(市)全面进行检查,并形成本市地招投标工作自检书面汇报材料;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自检汇报材料要求内容翔实全面,数字真实准确。
  
  2、全省检查阶段
  
  省建设厅将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方式:
  
  (1)听取各地工作汇报,全面掌握招投标工作情况。
  
  (2)对各市地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综合检查,并每个市地抽取1-2个县进行检查。
  
  (3)检查后与各地市交换意见,并形成专题检查报告。
  
  (三)检查时间
  
  市地自检工作在2007年11月10前结束,省建设厅进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200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一)各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填报信用评价申请表,并提供参加信用评价所需材料,装订成册后,在10月30日之前报单位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核查。
  
  (二)各市地、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07]18号)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所属地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对申请信用评价单位所报材料认真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三)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1月10日之前将所属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的信用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进行组织招投标专项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布置,认真抓好落实,务求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依据《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决不估息迁就。
  
  (三)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招投标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好宣传和讲解,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联 系 人:窦建东刘文凯
  
  联系电话:0451-53603738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和2007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建招[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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