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安排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18日下午、19日和20日全天,共两天半时间。
6月18日 下午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19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14:00-16:30 税法(二)
6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下同)满8年者。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者。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者。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学历,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者。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者。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者。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
香港、澳门居民依据报名条件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三、报名工作
(一)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4日-2010年2月5日下午4点。报名网址:http://www.nj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0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证件照,高170像素,宽130像素,jpg格式,照片文件小于30k。)
(二)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于2010年3月1日-5日将有关报名材料送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地点: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一楼18号柜台,联系电话:025-83151995。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贴在报名表右上角相应位置);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相应的免试证明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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