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1〕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针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关系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秩序,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关系着税务机关的整体形象;同时,也关系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依法征管,优质服务,提升纳税遵从度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规范管理、规范市场、规范执业。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彻底解决个别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机构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推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现税务机关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职税务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的有关规定,实现税务机关人员与税务代理机构的彻底脱钩。
(一)对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以及原在税务代理机构担任法人代表、发起人或出资人、虽已返回税务机关但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相应的税务代理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对在职税务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为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要责令其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并填写《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市税务局核实后,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注册备案和缴销证件手续,按规定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彻底杜绝挂名收取报酬的行为。
(三)对未按规定返回税务机关工作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职税务人员,一律按辞退处理;对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其所属在职税务人员继续从事税务代理、在税务代理机构挂名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未按规定变更其税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发起人或出资人身份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对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税务系统进行通报。
三、彻底规范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无偿占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财物;不得无偿占用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力资源;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应由税务机关承担的费用,严禁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四、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产权关系
对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彻底清理。税务机关出借给税务代理机构的资金要立即收回;借用税务代理机构的资金要立即返还;无偿使用税务代理机构车辆等固定资产或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有关费用的,要立即清退,并按规定予以补偿;与税务代理机构存在租赁关系的,要规范资产租赁协议,一律签订工商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租赁费用。
五、实行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彻底分离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办公场所的分离。对与税务机关在同一办公场所内办公的税务代理机构,要责令其立即搬离;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窗口的,要立即关闭。否则,将按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省税务系统进行通报。
六、严禁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禁将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直接或变相转给税务代理机构行使;严禁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侵害纳税人权益。一经发现存在此类问题,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七、依法监督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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