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和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稽查部门严禁以各种名义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单位也不得承揽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3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五)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营业性涉外演出是指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境内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五)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六)有向国际推广本省优秀剧(节)目每年不少于2台的良好业绩。 第七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3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五)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核发《演出证》,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取得《演出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的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并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证》。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开业申请表; (三)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四)经营管理章程,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载明《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六)资金信用证明; (七)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八)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条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五)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经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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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国际推广本省优秀剧(节)目良好业绩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演出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办《演出证》。 第十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十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业务。 第十七条 演出经纪机构在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活动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注销《演出证》。 第十八条 演出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条例》、《细则》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虚假、违法、诱导、欺骗观众; (三)在演出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四)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演出证》; (五)出租、出借、转让《演出证》; (六)举办《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演出活动。 凡发现以上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年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报检并停止其经营活动,超限期仍不报检的,视为自动停止,其《演出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演出证》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计,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不准盗印《演出证》,发现盗印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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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我省演出市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和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稽查部门严禁以各种名义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单位也不得承揽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3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五)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营业性涉外演出是指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境内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五)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六)有向国际推广本省优秀剧(节)目每年不少于2台的良好业绩。 第七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3名以上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培训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历的人员; (五)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单位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核发《演出证》,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取得《演出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批准的演出经纪机构,文化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并由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行使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证》。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开业申请表; (三)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四)经营管理章程,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载明《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六)资金信用证明; (七)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八)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一条 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五)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经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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