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依法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承认。 根据国家规定,涉税中介机构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涉税中介活动。在对同一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本着“客观、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开展业务,清晰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界限。 在有利于监管的前提下,市局将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质量过关、信誉优良的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审计,以及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的核查等业务。 四、依法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业务活动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重申: 1.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未经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 2.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人员、经费等必须彻底分离,不准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 3.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并不得利用职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在依法支持涉税中介行业的同时,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1.针对上一年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确定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检查。 2.为确保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业务的公正、公平,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将涉税代理和鉴证业务委托同一中介机构的关联业务进行重点审核。 3.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实施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并严肃处理、及时曝光。 (三)严格处置违规行为 1.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定、按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委托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中介机构的违规事实,形成初步报告后报市局征管处。 2.市局征管处根据不同情况会会计处后,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至监督稽查处,由监督稽查处统一安排,责成相关监督稽查局负责查实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监督稽查局执行。相关监督稽查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市局征管处和监督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涉税中介行业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上海财税”网站等各种载体,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要及时将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并告知纳税人,逐步构建有利于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信息沟通,做到服务到位、指导有据、协调有方、监督有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针对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稽征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涉税中介行业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 (二)涉税中介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所属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本市涉税中介行业实施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涉税中介组织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其诚信制度建设,以促进事务所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诚信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充分体现涉税中介行业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 (三)涉税中介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做好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包括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业务操作指南、税收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在内的各项执业工作制度;规范涉税业务工作底稿,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鼓励从业人员报考注册税务师。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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