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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新国税发[2001]151号
发布日期:2001-11-1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对本所税务代理执业行为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同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