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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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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请示”<京司(1989)33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因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工作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由批准该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此复
司法部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政审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