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专门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政府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三)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代表。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或者本人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将立法咨询员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聘期为二年。聘期内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聘期届满愿意继续受聘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方式: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二)书面或者口头回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具体立法项目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咨询;
(三)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人民群众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市政府规章立项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四)参与对政府规章施行情况的评估,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其他相关政府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对重要的立法咨询意见,应当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对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立法咨询员反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立法咨询员工作会议,总结立法咨询工作情况。在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立法咨询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立法咨询员名单
姜东徐工集团法律顾问
董继元市工商联副会长
汤茂灵金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国锋市委党校教育长
徐永星徐州工商局副局长
刘民市水利局副局长
樊建市房管局副局长
季秀平鼓楼区副区长
王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祁贵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刘蕴秀丰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培历泉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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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徐州市政府 徐政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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