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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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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自2008年起正式实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贯彻落实好这项统计报表制度。
  
  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甲、乙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08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加盖公章的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填报的数据原则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审核后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审核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网上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一致,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不一致的,以书面数据为准。
  
  六、各地要尽快建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8年10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附件3)。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七、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联系人:信息中心王薇、刘伟明
  
  电话: 010-58934446、010-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电子信箱:xtc@mail.cin.gov.cn
  
  客服QQ:16204625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3.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
  
  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46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二)企业隶属关系
  
  (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都应执行本报表制度。企业应按照全国标准和统一编码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三)主要指标内容包括:建招1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建招2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建招3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建招4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四)本报表制度为年报,报告期为每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和网上直报两种形式填报。填报企业应于年后2月底前将报表通过网上直报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网站,同时按属地化原则将书面资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数据(网上数据和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后,于年后3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非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立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分支机构(无独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汇总上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从事非招标代理活动的分支机构,包括从事造价咨询、高科技产业及其他多种经营的子公司,凡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者有控制权的,由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填报本报表(填报口径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汇总下属具有独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企业的年报数据。
  
  二、报表目录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建招1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年报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各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
  
  年后2月底前网上直报和书面报送
  
  6
  
  建招2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建招3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建招4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调查表式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表号:建招1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46号
  
  填报企业:200年 有效期至:2010年6 月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名称:
  
  3企业曾用名称:
  
  4法定代表人:
  
  5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按附录(一)填报】
  
  6行政区划代码:□□□□□□
  
  7邮政编码:□□□□□□
  
  8通讯地址:
  
  9联系电话:□□□□-□□□□□□□□
  
  10 传真:□□□□-□□□□□□□□
  
  11 企业电子信箱(E_mail):
  
  12 企业网址(Internet):
  
  1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1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
  
  □甲级□乙级□暂定级
  
  15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日期:年月日
  
  16 企业具有的其他资质及等级:
  
  工程监理□级工程造价咨询□级工程设计□级
  
  17 企业隶属关系:□□□□□□【按附录(二)填报】
  
  18 中央企业上级单位名称:
  
  19 注册资本金:万元 币种
  
  20 企业设立子公司数: 个
  
  21 企业首次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时间:年月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企业报送。
  
  2. 统计范围是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3. 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表号:建招2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46号
  
  填报企业:200年 有效期至:2010年6 月
  
  指 标 名 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本年实际
  
  甲
  
  乙
  
  丙
  
  1
  
  一、期末企业人员合计
  
  22
  
  人
  
  其中:
  
  1 、正式聘用人员
  
  23
  
  人
  
  2 、临时工作人员
  
  24
  
  人
  
  其中:
  
  1、招标代理人员
  
  25
  
  人
  
  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26
  
  人
  
  3、工程监理人员
  
  27
  
  人
  
  4、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人员
  
  28
  
  人
  
  5、其他人员
  
  29
  
  人
  
  二、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30
  
  人
  
  1、高级职称人员
  
  31
  
  人
  
  2、中级职称人员
  
  32
  
  人
  
  3、初级职称人员
  
  33
  
  人
  
  4、其他人员
  
  34
  人
  
  三、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
  
  35
  
  人
  
  1、注册造价工程师
  
  36
  
  人
  
  2、注册建筑师
  
  37
  
  人
  
  3、注册工程师
  
  38
  
  人
  
  4、注册建造师
  
  39
  
  人
  
  5、注册监理工程师
  
  40
  
  人
  
  6、其他注册执业人员
  
  41
  
  人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企业报送。
  
  2. 统计范围是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3. 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4. 逻辑关系为:22=23+24;22=25+26+27+28+29;23≥30;23≥35;30=31+32+33+34;35=36+37+38+39+40+41。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表号:建招3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46号
  
  填报企业:200年 有效期至:2010年6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本年实际
  
  甲
  
  乙
  
  丙
  
  1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合计
  
  42
  
  万元
  
  二、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
  
  43
  
  万元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
  
  44
  
  万元
  
  1、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45
  
  万元
  
  2、招标人为其他单位
  
  46
  
  万元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
  
  47
  
  万元
  
  1、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
  
  48
  
  万元
  
  2、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
  
  49
  
  万元
  
  3、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
  
  50
  
  万元
  
  4、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
  
  51
  
  万元
  
  5、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
  
  52
  
  万元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企业报送。
  
  2. 统计范围是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3. 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4. 逻辑关系为:43=45+46;43≥44;47=48+49+50+51+52。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表号:建招4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46号
  
  填报企业:200年 有效期至:2010年6 月
  
  指 标 名 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本年实际
  
  甲
  
  乙
  
  丙
  
  1
  
  一、营业收入合计
  
  53
  
  万元
  
  1、工程招标代理收入
  
  54
  
  万元
  
  2、工程监理收入
  
  55
  
  万元
  
  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
  
  56
  
  万元
  
  4、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
  
  57
  
  万元
  
  5、其他收入
  
  58
  
  万元
  
  二、营业成本
  
  59
  
  万元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60
  
  万元
  
  四、营业利润
  
  61
  
  万元
  
  五、利润总额
  
  62
  
  万元
  
  其中:所得税
  
  63
  
  万元
  
  六、资产合计
  
  64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
  
  65
  
  万元
  
  流动资产
  
  66
  
  万元
  
  七、负债合计
  
  67
  
  万元
  
  八、所有者权益合计
  
  68
  
  万元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企业报送。
  
  2. 统计范围是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3. 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直报。
  
  4. 逻辑关系为:53=54+55+56+57+58;62>63;64≥65+66;68=64-67。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97),由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这一代码在全国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公安等部门的业务领域内强制使用。该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2.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即工商登记的名称,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使用的名称一致。
  
  3.企业曾用名称:指法人单位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
  
  4.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登记注册类型,选择附录“(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150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报表时,有限责任公司可选填写“151”或者“159”即可。
  
  151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填写报表时,私营企业可选填写“171”、“172”、“173”或者“174”即可。
  
  171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30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410 个体户: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420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行政区划代码: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进行填写。
  
  7.邮政编码:指企业办公通讯用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通讯地址:指企业详细通信地址或填写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号。
  
  9.联系电话: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
  
  10.传真: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
  
  11.企业电子信箱(E_mail):指企业在Internet上建立的信箱地址。
  
  12.企业网址(Internet):指企业在 Internet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指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最高级别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编号。
  
  1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上注明的等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日期: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日期。
  
  16.企业具有的其他资质及等级: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外还持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等级(各类资质(格)证书填写最高级别)。
  
  17. 企业隶属关系: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或者地方隶属关系;
  
  原部分隶属国务院各部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主管部门没有撤销,隶属关系仍然保留的,选择“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暂未脱钩)”;
  
  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下属的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选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隶属于军队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总后营房部隶属单位”;
  
  除以上企业之外,填报企业根据其工商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企业的隶属关系。
  
  18.中央企业上级单位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需填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上级单位名称的全称。
  
  19.注册资本金(万元)、币种:指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与币种。
  
  20.企业设立子公司数:指企业设立并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对其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数。
  
  21.企业首次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时间:指企业第一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时间(时间按标准格式填写,如20**年**月)。
  
  22.期末企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22=23+24;22=25+26+27+28+29)。
  
  23.正式聘用人员:指人事关系在本企业或签有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企业支付劳动部门要求缴纳的强制性保险的人员。
  
  24.临时工作人员:指除正式聘用人员外的在企业工作的其他人员。
  
  25.招标代理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
  
  2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
  
  27.工程监理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28.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项目管理和其他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
  
  29.其他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除以上工作以外其他工作的人员。
  
  30.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30=31+32+33+34)。
  
  31.高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2.中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3.初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4.其他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5.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35=36+37+38+39+40+41)(注:同一个人获得多项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者,优先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如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可填写与本人在本单位担任的主要工作任务关系最密切的注册执业资格,不可以分别填列与重复统计)。
  
  36.注册造价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7.注册建筑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8.注册工程师:指取得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9.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0.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1.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指除以上系列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类别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合计:指报告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对应的工程总投资额的合计,本报表制度中所有金额均取小数点后两位。
  
  43.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43=45+46)。
  
  4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中,所有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43≥44)。
  
  45.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发包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合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
  
  46.招标人为其他单位: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发包人为其他单位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
  
  4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所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合计(47=48+49+50+51+52)。
  
  48.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49.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0.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1.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2.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除招标代理业务、工程监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3.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计(53=54+55+56+57+58)。
  
  54.工程招标代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代理酬金等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5.工程监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监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6.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7.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8.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除经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9.营业成本: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本期累计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60.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相应明细项的本期累计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61.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营业利润”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2.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3.所得税:指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4.资产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64≥65+66)。
  
  65.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6.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7.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8.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68=64-67)。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
  
  个体经营
  
  410
  
  个体户
  
  420
  
  个人合伙
  
  (二)企业隶属关系
  
  代码
  
  隶属关系
  
  110000
  
  1、地方: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区
  
  650000
  
  新疆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910000
  
  2、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92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930000
  
  总后营房部管理单位
  
  (三)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附件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9月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汇总表(按资格等级汇总)
  
  汇总单位: 表号: 建招综1-1表
  
  单位: 个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数量
  
  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
  
  合计
  
  甲级
  
  乙级
  
  暂定级
  
  1
  
  2
  
  3
  
  4
  
  5
  
  6
  
  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时间:
  
  注:
  
  1、1栏=2栏+3栏+4栏。
  
  附件3
  
  
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
  
  (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员类别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厅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
  
  主管处室或部门的负责人
  
  具体负责审核、联系的工作人员
  
  备注
  
  填表人:联系电话:2008年 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自2008年起正式实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精心准备,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开展统计报表工作,贯彻落实好这项统计报表制度。
  
  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甲、乙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填报2008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与网上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加盖公章的书面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填报的数据原则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审核后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审核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网上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一致,网上数据与书面数据不一致的,以书面数据为准。
  
  六、各地要尽快建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8年10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附件3)。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七、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联系人:信息中心王薇、刘伟明
  
  电话: 010-58934446、010-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电子信箱:xtc@mail.cin.gov.cn
  
  客服QQ:16204625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汇总表
  
  3.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工作人员名单
  
  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46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二)企业隶属关系
  
  (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市函[2008]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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