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决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突出问题,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实习生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今后,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原则,减少多头管理,克服政出多门。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 第一步,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拟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低劣的中介机构拟予以撤销。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办法执行。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评估师行业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合并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即将在全国范围施行。我省上述三个行业的管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尽快实行合并,统一行业管理。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底前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安徽”、“安徽省”字样。 第三步,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为了保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边清边乱现象,减少清理整顿工作的阻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成立新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要严格把关。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具体清理整顿工作,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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