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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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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2010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4月15日至5月5日为事务所自检时间。请各事务所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年检材料,并于5月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5月6日至5月20日为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所在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审验时间。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报设区市税务机关。
  (三)5月21日至5月31日为各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年检时间。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连同年检总结报告一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市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二、年检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2009年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业务准则、业务规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4.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2009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4-2006年度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办理执业备案的,未另行发放执业注册证书,其执业注册号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执业资格证书空白页予以登记并盖章确认;2007-2009年度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办理执业备案的,未另行发放执业注册证书,其执业注册号在其《执业会员证》上可以查询。
  
  七、方式与程序
  (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
  (二)各市、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分别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设区市税务机关;设区市税务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上报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及时发布年检结果公告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市、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整理出通过2009年度执业资格检查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tax.gov.cn“注税之窗”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各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抓紧时间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含分公司),如有发现错误、遗漏和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电话联系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书面报告。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如有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请于公示期结束前拨打0591-87098322、87098323电话反映,并书面来函以便核实。经核实后,对为已不在事务所执业或未真实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注册、年检等事项出具证明、意见的税务师事务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已不在事务所执业或未真实在事务所执业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注销其执业资格。公示期结束后,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2009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年检结果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区税务机关。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2010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4月15日至5月5日为事务所自检时间。请各事务所按通知要求准备好年检材料,并于5月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5月6日至5月20日为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所在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审验时间。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报设区市税务机关。
  (三)5月21日至5月31日为各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年检时间。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连同年检总结报告一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各地市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二、年检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分所,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2009年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业务准则、业务规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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