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资源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旅游资源是我市重要的自然和人文遗产,是巩固、完善、提高“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地位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切实加强旅游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确立“资源危机意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旅游资源保护力度,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发旅游资源,依法查处浪费甚至破坏旅游资源的不法行为。 二、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规划、文化等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积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尚未列入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资源进行认真普查评估,对资源的分布、等级、品质、规模、范围、权属、区划、历史、人文等进行分析整理,对其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及价值作出评估,形成完整系统的旅游资源档案。 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当地旅游发展专业规划,以指导各类旅游景区(点)和相关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生态,注重自然,彰显特色;要广泛征求各方人士尤其是专家的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逐级报请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开发建设时序安排,抓紧编制拟建单体旅游项目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规划设计方案论证须报请上一级旅游和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要举行听证会。 五、旅游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开发、保护生态、永续利用、体现特色”的原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伐木、捕猎野生动物,不得擅自改变自然地形地貌。 六、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要科学论证,避免盲目建设。确定建设的项目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后方可施工。对于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必须遵守环保、文保、森林和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破坏自然和人文景观。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亦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旅游景区整体容貌。 七、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度假区、主题公园、游乐场、星级宾馆饭店等大型旅游项目,批准项目机关应在立项前书面征求旅游、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辖市(区)新建旅游项目,应及时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八、旅游项目建设和区域性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应逐级报请上一级旅游、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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