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美国在台协会之“中美水资源发展方面之技术支援协议”第四号修正案(译)
1 本修正案以双方于 1987 年 7月 13 日签署之技术支援协议案为基础, 修正如下: 1 修正原协议案中条款第十二条,除签署双方任一方提早终止协议案,原 已进行之活动必须安排完成。 2 第三号修正之代表机构经济部水资源局及台湾省政府水利处修正为经济 部水利署。 本协议条款除上述修正部分外,其余保留原有效力。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美国在台协会 ──────────────────────── 日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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