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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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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期,山西省原平市对全市34座煤矿实施统一关闭时,由于对煤矿遗留的爆炸物品处置不力,当地杏树卜煤矿矿长王晋生借机将2吨多含氯酸盐私炒炸药、1万余枚雷管非法转移到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的闲置车库内藏匿,导致4月10日凌晨2时发生自燃自爆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对“4·10”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全面整顿和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当前,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关闭矿山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又时逢夏季高温多雨季节,一些非法矿山、关闭煤矿遗留的爆炸物品因稳定性差,流散到社会上极易酿成群死群伤事故。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堵塞爆炸物品管理漏洞。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整治发现的非法矿井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在实施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件前,要及时将其名称、位置、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严格监督矿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被责令关闭的煤矿,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遗留的爆炸物品逐一进行核查并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煤矿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属地派出所要与辖区内所有非法矿点和关闭煤矿的矿主逐一见面,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并逐一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对矿主非法转移私藏爆炸物品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二、全面清查当地非法矿井、关闭煤矿及矿山,严格落实爆炸物品管理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会同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有非法矿井、关闭煤矿及矿山逐一全方位地核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清查非法矿点、关闭煤矿及矿山遗留爆炸物品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经检查整治后,凡发生非法矿点使用爆炸物品采矿、关闭煤矿及矿山不落实停产措施致使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等情况,上级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当地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凡发生居民区内因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爆炸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要倒查追究当地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责任。工作中,各地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排除干扰和阻力,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干扰、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诬陷、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三、广泛宣传发动,彻底收缴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彻底清除隐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宣传发动的触角深入到乡镇村组及偏远山区,使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群众自觉守法;要以近年来发生在居民区内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事故为反面典型,教育群众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的现实危害性,动员群众从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出发远离爆炸物品,积极检举揭发发生在身边的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对群众检举揭发的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要逐条认真核查,并及时公布查证结果,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要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爆炸物品源头治理,彻底取缔爆炸物品非法生产作坊、销售网点和储存窝点,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制造设备、工具等,要依法全部予以收缴;要进一步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逐一检查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四、切实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严防发生意外事故。清查收缴爆炸物品是一项具有很大危险性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参战民警的自身安全防护问题。要强化对民警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民警切实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对关闭煤矿及其他矿山涉爆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前,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所有参战人员必须事先学习掌握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熟悉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要求,严防发生意外事故。收缴任务重的地方,要为民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防伤亡事件的发生。对收缴的爆炸物品,凡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要就近就地选择安全地点,制定具体销毁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组织销毁。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立即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工作情况请于9月底前分别报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期,山西省原平市对全市34座煤矿实施统一关闭时,由于对煤矿遗留的爆炸物品处置不力,当地杏树卜煤矿矿长王晋生借机将2吨多含氯酸盐私炒炸药、1万余枚雷管非法转移到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的闲置车库内藏匿,导致4月10日凌晨2时发生自燃自爆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对“4·10”爆炸事故,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全面整顿和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当前,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关闭矿山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又时逢夏季高温多雨季节,一些非法矿山、关闭煤矿遗留的爆炸物品因稳定性差,流散到社会上极易酿成群死群伤事故。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堵塞爆炸物品管理漏洞。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整治发现的非法矿井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在实施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件前,要及时将其名称、位置、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严格监督矿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被责令关闭的煤矿,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遗留的爆炸物品逐一进行核查并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煤矿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属地派出所要与辖区内所有非法矿点和关闭煤矿的矿主逐一见面,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并逐一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对矿主非法转移私藏爆炸物品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二、全面清查当地非法矿井、关闭煤矿及矿山,严格落实爆炸物品管理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会同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有非法矿井、关闭煤矿及矿山逐一全方位地核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清查非法矿点、关闭煤矿及矿山遗留爆炸物品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经检查整治后,凡发生非法矿点使用爆炸物品采矿、关闭煤矿及矿山不落实停产措施致使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等情况,上级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当地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凡发生居民区内因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爆炸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要倒查追究当地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责任。工作中,各地公安、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排除干扰和阻力,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干扰、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诬陷、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三、广泛宣传发动,彻底收缴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彻底清除隐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宣传发动的触角深入到乡镇村组及偏远山区,使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群众自觉守法;要以近年来发生在居民区内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事故为反面典型,教育群众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的现实危害性,动员群众从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出发远离爆炸物品,积极检举揭发发生在身边的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对群众检举揭发的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要逐条认真核查,并及时公布查证结果,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要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爆炸物品源头治理,彻底取缔爆炸物品非法生产作坊、销售网点和储存窝点,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制造设备、工具等,要依法全部予以收缴;要进一步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逐一检查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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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通字[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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