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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房地改[1999]867号),方便居民购房,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取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1000元定金的规定。取消定金后,购房人在办理认购手续时预付手续费不变,购房人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直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特此通知。
二OOO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