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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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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土地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商业银行分行: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第一批、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追加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现将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在今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已落实贷款担保单位,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

  二、申报对象:
  1、未列入98年第一、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市、县;
  2、能确保完成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且仍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市、县;
  3、通过集资等方式自建住宅的工矿区、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重点:
  1、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2、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3、已列入今年前两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因加快建设进度或扩大在建规模需要追加贷款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1、各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要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筛选、审核,提出计划草案。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对项目及贷款事宜及时提出意见,并落实贷款承办银行。
  2、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后,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汇总后,将建设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信贷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承诺贷款银行将承诺的信贷计划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银行分行,并由各商业银行分行汇总后报各商业银行总行,同时抄报本地区人民银行分行。

  五、申报材料。
  各市(县)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附表1);
  2、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贷款承诺书;
  3、新供应土地的项目需附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4、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信贷计划申报表(附表2)。

  六、时间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材料,于8月15日前一式10份分别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联系人: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陈健容,电话:68394079、传真:68393057,邮编:100835,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关于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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