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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部: 你部(87)水电资字第12号文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应按照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1987年9月4日 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