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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文 号:发改价格[2016]1431号 发布日期:2016-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抓紧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二、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并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同步实施,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此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607/W02016070637786051554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2016年7月1日 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发改价格[2016]14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