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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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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号)和《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审查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国务院下放审批事项的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国务院不再受理和审批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事项,国土资源部不再承办此类申请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承接好此类事项的审查责任,切实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职责,规范审查、严格把关,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保障。部将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地方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开发活动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范围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进行土地开发活动。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开发活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综合研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和设计方案,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三、健全制度,严把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本省(区、市)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有关规定,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查事项纳入制度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原则、依据、重点和审查标准,规定调查评价和评估论证要求,规范审查报批程序,保证审批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要明确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责任,相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土地开发事项经依法批准后,要向社会公开审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市)修改完善后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性文件应及时报部备案。
四、加强对土地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土地开发行为,积极协调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规范有序进行。
要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管理要求,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将土地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备,上图入库,落实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把土地开发管理等情况纳入土地督察的工作内容,结合其他督察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部将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执法检查等工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各地土地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开发土地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本文件有效期为5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厅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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