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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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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以第240号、第241号、第242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对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法律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三个办法,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加速实现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实施三个办法,我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三个办法学习宣传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省(区、市)内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使三个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加快地方立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各省(区、市)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配套地方法规。目前,全国有十一个省(区、市)已出台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三个办法打下了基础。其他省(区、市)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虽有安排,但尚未出台,希望这些省(区、市)加快立法进度,确保矿产资源法及三个办法的全面贯彻;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先于三个办法出台的省(区)应对照三个办法进行检查,如有与行政法规抵触条款的,请按照法律效力原则,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问题。
  
  三、加强三个办法贯彻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三个办法建立了我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标志着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已初步形成。这一制度的实施涉及到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有关部门的工作,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加强三个办法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认识,理顺关系,把三个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搞好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全国已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将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统一换领新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换证前的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两年内完成换证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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