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新立探矿权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八)交通位置图; (九)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一)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二)海域勘查项目还应提交海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三)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还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原件; (十四)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格式见附件);对不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给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同意设置探矿权申请的函 国土资源部 2009年8月18日 附件: 关于同意设置探矿权申请的函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我厅(局)收到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探矿权,经核实,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1.申请区块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3.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4.申请区块范围内无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5.申请区块范围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 6.申请区块范围不属于禁止勘查区; 7.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同意设置该探矿权。 属于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不受第4条、第5条规定的限制,并写明具体情况。 (厅(局)章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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