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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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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印发以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据199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仍有7个省(市)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公报》进行了通报。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再次强调在全国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耕地“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各省〔区、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在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耕地能否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确保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本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补充耕地落到实处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快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块位置。对未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
  
  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补充耕地的面积的质量必须做到与占用的耕地相当。委托市(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各地应积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储备补充的耕地,努力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边补边占,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三、抓住关键环节,做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都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在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中,投资概算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工程概算,追加投资。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如已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
  

四、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找出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地区,加强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指导。
  
  对自行组织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措施没有落实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解决,并要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1999年度有条件达到耕地占补平衡而没有达到的市、县,要帮助查找原因,制定新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今年达到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展迟缓、没有完成1999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地区,在管理工作方面要多加指导;对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或生态脆弱的地区,补充耕地要做到统一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把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精神,一些土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999年没有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的7个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确保今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同时要制定补充199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缺口部分的具体方案,于5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部。
  
  
国土资源部
  
  2000年4月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印发以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据199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仍有7个省(市)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公报》进行了通报。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再次强调在全国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耕地“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各省〔区、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在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耕地能否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确保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本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补充耕地落到实处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快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块位置。对未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
  
  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补充耕地的面积的质量必须做到与占用的耕地相当。委托市(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各地应积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储备补充的耕地,努力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边补边占,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三、抓住关键环节,做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都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在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中,投资概算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工程概算,追加投资。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如已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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