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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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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随着农村土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调整日益增多,土地权属管理作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土地整治顺利进行的基础作用越发凸显,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把握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要保障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土地调查、权属调整、确权登记等环节工作落实到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明确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避免发生土地纠纷。对违反相关程序、疏于履行职责、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防止由于土地权属调整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和程序
(三)坚持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抓好土地权属管理各项工作,特别是不得以土地权属调整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确权在先原则。对列入整治范围特别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区域,要按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优先开展工作,确保土地整治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进行。
3.自愿协商原则。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按照政府引导、村组协调、农民自愿的要求协商解决,尊重权利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4.公开公平原则。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状况和权属调整情况要实行公告,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监督权。
5.维护稳定原则。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由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依法报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土地权属状况在整治后要较整治前更清晰、调配更合理有序,不发生新的纠纷。
(四)理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程序。农村土地整治涉及权属调整的,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单位,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不同阶段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申报阶段,查清拟开展整治区域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调查了解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分析、统计权属调整的初步意向,作为申报项目的依据。
2.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结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协调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3.在项目实施阶段,禁止除土地整治活动外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需要作适当修改的,应协调签订补充协议。
4.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新的权属界线进行勘测定界形成图件,并由权利人签字确认,编写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报告。
农村土地整治不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土地权属不作调整的说明并附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书面证明,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三、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各项重点工作
(五)切实做好整治前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土地调查、确权登记是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前提和条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申报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最新年度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地籍资料,开展土地调查,查清拟开展土地整治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权利类型等,标注到与农村土地整治或确权登记要求相适应的同等比例尺图件上,形成整治前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图文资料报告。拟开展土地整治的地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妥善解决,不得将争议土地纳入整治范围。
(六)认真抓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认真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依据;土地权属调整的对象和范围;项目区域内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权利主体、权利类型、位置、地类和面积等);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图件。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征得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利人的同意,编制完成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批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必备要件,凡方案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将土地权属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未落实、调整后出现新的权属纠纷以及没有编制完成权属调整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七)准确把握土地权属调整相关政策。
1.除飞地、插花地外,土地整治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除依法征收外,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
2.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跨村组安置或者占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建新区时,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政策,所调换土地权属明确、面积相当、权利人书面同意,并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进行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整治后重新确权登记发证。
3.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规划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基础设施条件和居住环境要有明显改善;整治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地役权的调整,应当征得需役地权利人的同意。
4.整治后的土地分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有关调整协议,经所在农民集体通过基层民主自治程序决定,及时对分配结果进行公告,保证分配结果公平、合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和权属调整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做好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民集体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实施土地权属调整。
(八)及时做好整治后的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有关调整协议以及其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认真核实整治前后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办理;要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地籍调查,更新相关图件、数据库和统计台帐,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或更新地籍档案并上图入库,做到权属明确、地类正确、位置清楚、面积准确,确保地籍信息系统的准确性、现势性和完整性。
为全面掌握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状况,各级各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均须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监管,部将进一步完善系统,把土地权属管理纳入信息化范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信息,做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以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等信息完整、准确,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区域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规范文本,进一步细化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规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8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停止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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