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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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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给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今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明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详见附件一)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详见附件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详见附件三)。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附件:一、土地宗地信息
  
  二、土地综合信息
  
  三、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土地宗地信息
  
   (将已供地块列入以下类别公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座落、出让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出让金、容积率、投资额、可建面积、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征用耕地面积、征地费用、投资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地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座落、用地面积、耕地转用面积、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用地;用地单位改为用地人,其余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附件二
  
  
土地综合信息
  

  一、土地供给总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数、面积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宗数、面积
  
  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三、使用现有建设用地:面积
  
  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居住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市(地区):宗数、面积、出让金总额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域和分类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六、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地域和分类信息
  
  1、乡镇企业用地:
  
  其中:--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市(地区):宗数、面积(使用耕地、非耕地、现有建设用地);
  
  ……
  
  2、村民住宅用地:内容同上;
  
  3、公共设施用地:内容同上;
  
  4、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附件三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分区宗地信息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居住用地:项目名称、出让方、受让方、出让面积、出让金、可建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工业用地:内容同上;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内容同上;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内容同上;
  
  5、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信息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使用单位、划拨面积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益事业用地:内容同上;
  
  3、能源用地:内容同上;
  
  4、交通用地:内容同上;
  
  5、水利用地:内容同上;
  
  6、其他用地:内容同上。
  
  三、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信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1、乡镇企业用地:项目名称、批准机关、批准面积、使用单位、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市(地区):项目1
  
  项目2
  
  --市(地区):同上
  
  ……
  
  2、公共设施:内容同上;
  
  3、公益事业:内容同上;
  
  4、村民住宅:建房户主名、批准机关、批准面积、用地所在村镇
  
  其中:内容同上;
  
  5、其他:内容同乡镇企业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给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的形式上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市场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发布信息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底,各地要切实开展创建工作,力争发布今年第四季度或全年的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从明年起,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详见附件一)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详见附件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详见附件三)。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工作,并在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给予保证,现有的点对点传输系统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信息的传输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发布和上报建设用地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切实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及时,逐步实现土地信息社会共享。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8]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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