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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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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依法保护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部决定在已有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以护民、便民为宗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由我部会签,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尽快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尽快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的登记,是依法保护房屋、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高度,从城镇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实现城镇土地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出发,按照护民、便民的要求,充分认识和宣传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以保证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顺利进行,认真做到立足服务,便民、利民。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各地要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已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地区,要尽快转入变更登记工作。尚未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缩短计划完成的时间。对未做部署安排的地区,要尽快落实工作部署,全面启动并尽快完成本地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各地要正确处理登记工作中的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在明确住房用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要从便民、利民的要求出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思路,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门的住房用地登记窗口,抽调专人负责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结合推行苏州市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工作的经验,提前介入,尽早审核,从快办理。要规定办理土地证书的期限,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立等可取。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管理,结合新版土地证书的使用,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轻权利人办理住房用地登记的经济负担。
  
  对上市交易的住房,要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把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齐全方可上市交易关,以防止产生新的权属纠纷,侵害当事人权益。对尚未登记发证又需上市的住房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尽快办理土地登记,确保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住房用地登记职责,发放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搞好住房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衔接。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月底前将本地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和工作计划安排报部地籍管理司。我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要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保证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进度,对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楼房用地分摊难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决。对地方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按规定执行。对没有规定,且有明显界线的住宅小区,可以按住宅小区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对开放式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住宅小区,可按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只造册,不登记,在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业主共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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