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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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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备案。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见附件2)。
  
  3.建设用地供应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市政府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
  
  三、建设用地备案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建立土地审批情况和供应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备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分别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可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四、加强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应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的相关数据,积极开展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节奏、产业分布和用途结构等情况,建立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机制,为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同时,要探索本地区土地供应的趋势和规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土地供应模式。
  
  各省(区、市)在对备案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可形成月度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分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年度分析报告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部)。
  
  五、健全建设用地备案的工作机制
  
  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保障网络连接和硬件设备,建立稳定的工作队伍和环境。
  部将继续执行建设用地备案的通报制度,定期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主页、中国国土资源报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对建设用地备案情况进行通报。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手段对建设用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部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受理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
  
  此前关于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程 玲(耕地司) 010-66558185
  
  孙鲁平(耕地司) 010-66558181
  
  张 辉(利用司) 010-66558234
  
  黎韶光(信息中心)010-66558789
  
  洪世键(法律中心)010-66558836
  
  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
  
  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

  
  
填报机关(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量单位:公顷、人、万元
  
  ┌─┬─┬─┬─┬─┬─┬─┬─┬─┬─┬─┬─────────────────┬───┬───┬───┬─────────────┬──┐
  
  │编│建│批│项│批│批│土│行│项│项│总│ 批准建设用地情况 │核减用│补充耕│ 涉及 │ 批准供地情况 │备注│
  
  │号│设│准│目│复│准│地│业│目│目│面││地│地│ 安置 │││
  
  ││项│机│类│文│时│用││位│坐│积├─┬───────┬───┬───┼─┬─┼─┬─┼─┬─┼─┬───┬───┬───┤│
  
  ││目│关│型│号│间│途││置│标││项│农用地│建设用│ 未利 │面│其│已│计│农│劳│划│ 出让 │ 租赁 │作价出││
  
  ││名││││││││││目││地│ 用地 │积│中│经│划│业│动│拨│││资或入││
  
  ││称││││││││││所│││││耕│补│补│人│力│面│││股││
  
  ││││││││││││在├─┬─┬─┬─┼─┬─┼─┬─┤│地│充│充│口││积├─┬─┼─┬─┼─┬─┤│
  
  ││││││││││││地│集│其│国│其│集│国│集│国││││││││面│合│面│租│面│收││
  
  │││││││││││││体│中│有│中│体│有│体│有││││││││积│同│积│金│积│入││
  
  ││││││││││││││耕││耕│││││││││││││价││││││
  
  ││││││││││││││地││地│││││││││││││款││││││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其中,授权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一同填报。
  
  1.“建设项目名称”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用地批复标题的建设项目名称。
  
  2.“批准机关”指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
  
  3.“项目类型”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填写“项目用地”)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填写“城市用地”)两种类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需填写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和批准供地情况等有关内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不需要填写行业和批准供地情况等内容。
  
  4.“批复文号”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用地批复文号。
  
  5.“批准时间”指建设用地批复上的发文日期,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如2007年9月15日,填写格式为“2007-9-15”。
  
  6.“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建设用地类型一级类填写。
  
  7.“行业”指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基础编制的行业分类目录表填写。行业分类目录的具体内容可在备案系统中浏览和选择,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备案时填写。
  
  8.“项目位置”指项目所处位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填写到区县,分批次建设用地填写到区、县、乡(镇)。
  
  9.“项目坐标”指建设用地按一定方向排列的各宗的拐点坐标,依照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中的坐标填写。坐标统一使用北京54坐标系,涉及跨投影带的项目,应按投影带分地块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参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
  
  10.“总面积”指批准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统一按批复中的总面积填写。“总面积”=“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划拨”面积+“出让”面积+“租赁”面积+“作价出资或入股”面积。
  
  11.“批准供地情况”下各栏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备案时填写。
  
  12.“合同价款”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签订的合同金额。
  
  13.“租金”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
  
  14.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须保留四位小数,价款和租金单位为人民币万元,须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是外汇,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附件2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

  
  
填报机关:(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元/平方米
  
  ┌─┬─────┬─────┬────────────────────────────────────────────────────┬───┐
  
  │城│国土资源││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情况 │ 备注 │
  
  │市│ 部批复 ││││
  
  │├──┬──┼─────┼──┬──┬───────────┬───────────────────┬─────┬────────┤│
  
  ││文号│批│审核同│项│项│ 审核同意用地 │ 征地补偿安置 │ 补充耕地 │新增建设用││
  
  │││复│意│目│目││││地土地有偿││
  
  │││时│ 文件 │位│坐││││使用费││
  
  │││间├──┬──┤置│标├──┬────────┼─────────┬──┬──────┼──┬──┼──┬──┬──┤│
  
  ││││文│时│││合│新增建设用地面│ 征地面积 │征地│安置人数│已补│验收│缴│标│金││
  ││││号│间│││计│积││总费││充面│文号│费│准│额││
  
  ││││││││├──┬─────┼──┬──────┤ 用 ├──────┤ 积 ││面││││
  
  ││││││││││农用地││ 农用地 ││农业人口│││积││││
  
  │││││││││├──┬──┤├──┬───┤├──┬───┤││││││
  
  │││││││││││耕地│││ 耕地 │││劳动力│││││││
  
  ├─┼──┼──┼──┼──┼──┼──┼──┼──┼──┼──┼──┼──┼───┼──┼──┼───┼──┼──┼──┼──┼──┼───┤
  
  │(1│(2) │(3) │(4) │(5) │(6) │(7) │(8) │(9) │(10)│(11)│(12)│(13)│ (14) │(15)│(16)│ (17) │(18)│(19)│(20)│(21)│(22)│ (23) │
  
  │) │││││││││││││││││││││││
  
  ├─┼──┼──┼──┼──┼──┼──┼──┼──┼──┼──┼──┼──┼───┼──┼──┼───┼──┼──┼──┼──┼──┼───┤
  
  ││││││││││││││││││││││││
  
  └─┴──┴──┴──┴──┴──┴──┴──┴──┴──┴──┴──┴──┴───┴──┴──┴───┴──┴──┴──┴──┴──┴───┘
  
  填表责任人:审核责任人: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本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以城市为单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栏目(1)指备案的城市名称。
  
  栏目(2)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国土资源部办理的批复文号。
  
  栏目(3)指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国土资源部办理的批复文件时间。
  
  栏目(4)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文号。
  
  栏目(5)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时间。
  
  栏目(6)指用地所在区、乡(镇)。
  
  栏目(7)指用地位置坐标。
  
  栏目(8)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用地总面积。
  
  栏目(9)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栏目(10)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农用地转用面积。
  
  栏目(11)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栏目(12)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
  
  栏目(13)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面积。
  
  栏目(14)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征收农村集体耕地面积。
  
  栏目(15)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
  
  栏目(16)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栏目(17)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栏目(18)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认的实行折算后的已补充耕地面积。
  
  栏目(19)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文件文号。
  
  栏目(20)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栏目(21)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涉及多个标准的,填写最低与最高幅度。
  
  栏目(22)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总额(含中央金库30%和地方金库70%)。
  
  栏目(23)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用地区位或土地用途与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不一致的,对区位局部调整或土地用途改变等情况的说明(可另附页)。
  附件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

  
  
填报机关(章):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填报时间:年月 日
  
  ┌─────────────┬─────────────────────┬───────────────────────────┬───────────┐
  
  │ 项目基本情况 │ 土地基本情况 │ 土地供应情况 │ 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
  
  ├─┬─┬─┬─┬─┬─┬─┼─┬─┬─────┬─┬─┬─┬─┬─┬─┼─┬─┬─────┬─────┬───┬───┬───┼─┬─┬─┬─┬─┬─┤
  
  │编│项│批│批│批│行│投│土│权│ 宗地位置 │土│土│土│土│土│土│权│划│招标拍卖挂│ 协议出让 │ 租赁 │作价出│授权经│容│绿│建│投│约│约│
  
  │号│目│准│准│准│业│资│地│源││地│地│地│地│地│地│源│拨│牌出让│││ 资或 │营方式│积│地│筑│资│定│定│
  
  ││名│文│时│单│分│主│使│文││来│开│用│级│面│使│文│││││ 入股 ││率│率│密│总│动│竣│
  
  ││称│号│间│位│类│体│用│件├─┬─┬─┤源│发│途│别│积│用│件├─┼─┬─┬─┼─┬─┬─┼─┬─┼─┬─┼─┬─┤││度│额│工│工│
  
  │││││││性│权│及│座│四│拐││程││││年│签│面│面│合││面│合││面│租│面│金│面│金│││││时│时│
  
  │││││││质│人│编│落│至│点││度││││限│定│积│积│同├─┤积│同├─┤积│金│积│额│积│额│││││间│间│
  
  │││││││││号│││坐│││││││时│││金│支││金│支│││││││││││││
  
  ││││││││││││标│││││││间│││额│付││额│付│││││││││││││
  
  │││││││││││││││││││││││方│││方│││││││││││││
  
  │││││││││││││││││││││││式│││式│││││││││││││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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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
  
  填表说明:
  
  本表由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将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中心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项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项目名称”是指使用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名称,按照市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批准文件填写。
  
  2.“行业分类”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基础编制的行业分类目录表填写。行业分类目录的具体内容可在备案软件中浏览和选择。
  
  3.“投资主体性质”指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用地单位所属性质,按照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包括村委会)法人、内资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含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七类分别填写。
  
  4.“土地使用权人”指已供应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名称。按照权源文件所载土地使用者名称填写。
  
  5.“土地开发程度”按照土地供应前的现状填写,分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
  
  6.“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建设用地类型一级类填写。其中:住宅用地又划分为(1)高档住宅用地;(2)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经济适用住房用地;(5)廉租住房用地。
  
  7.“土地级别”按政府公布的土地分等定级结果(基准地价)所确定的该建设用地所处地块的级别填写。
  
  8.“土地面积”指权源文件所载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用地面积。“土地面积”=“划拨面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协议出让面积”+“租赁面积”+“作价出资或入股面积”+“授权经营面积”。
  
  9.“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权源文件约定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利用土地的年限填写。
  
  10.“权源文件签订时间”指权源文件的签订时间。划拨用地按照签订划拨决定书时间填写,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用地按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填写,使用租赁土地的,按照土地租赁合同时间填写。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有多个权源文件的,按照所有权源文件签订的最后时间填写。
  
  11.“合同金额”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总额。按照出让合同所载内容填写。
  
  12.“支付方式”按照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填写。
  
  13.“租金”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
  
  14.“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按照权源文件所载内容填写。
  
  15.“约定动工时间”指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用地动工建设日期,按照权属来源文件约定时间填写,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约定竣工时间”指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用地完成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日期,按照权属来源文件约定时间填写,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
  
  16.批准建设用地供应项目时间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间相距超过三年的,建设用地供应项目中约定竣工时间和约定动工时间相距超过三年的,须填写备注说明情况。
  
  17.各表面积计量单位均为公顷,须保留四位小数,价款和租金单位为人民币万元,须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是外汇,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供后利用情况,不断提高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在土地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利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土地批后监管、主动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电子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按要求将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和供应情况进行备案,为国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和节奏提供了依据。但是,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制度还不完善,备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的内容和范围
  
  按照适应强化监管的需要,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增加了使用建设用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和项目的位置坐标等;在土地供应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开发要求等指标,进一步强化了对全程监管的要求。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备案。
  
  2.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见附件2)。
  
  3.建设用地供应备案。
  
  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市政府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
  
  三、建设用地备案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建立土地审批情况和供应情况的快速反应机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动态备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分别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可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下载服务”栏目下载。
  
  四、加强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应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的相关数据,积极开展分析工作,实时掌握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节奏、产业分布和用途结构等情况,建立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机制,为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同时,要探索本地区土地供应的趋势和规律,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土地供应模式。
  
  各省(区、市)在对备案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有条件的可形成月度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分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年度分析报告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部)。
  
  五、健全建设用地备案的工作机制
  
  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保障网络连接和硬件设备,建立稳定的工作队伍和环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7[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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