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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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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异常以及人为不当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已成为我国主要自然灾害之一,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很大损失,成为一些地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应急反应能力满足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指挥快捷的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和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应急办函[200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9号)的要求,现决定对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86 号)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件1。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二)速报时限

1. 1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2. 6小时报告:对于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3. 1日报告:对于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一)月报内容和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在每个月的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所有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按照统一要求报部地质环境司,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简明扼要的预测说明(季度趋势预测仅在上一季度末进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全国上报的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二)填报要求

1.地质灾害灾情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达到下列统计标准之一的地质灾害,按照表一(附件2)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

将当年发生的所有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和未达到统计标准的小型地质灾害按照表二(附件3)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2.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成功预报实例按表三(附件4)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将当年所有的成功预报实例按表四(附件5)要求填报相应内容。

(三)上报表格格式

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应全部作成Excel表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畅通的信息渠道。在汛期,部办公厅、部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在汛期均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在暑期轮休期间,要切实安排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确保能够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对需速报国土部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速报时限,分别报告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专人作为月报联络员,负责月报工作,确保每月月底前按时准确地将当月有关数据和当年的累计数据上报国土资源部。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固定电话和手机)报至部地质环境司。

(五)部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和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和每季度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要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值班室传真:010-66558004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传真:010-66558316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E-mail:hjs-zhc@mail.mlr.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附件: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二)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统计汇总表(表四)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作如下界定。

1、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年 月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发生时间

(月、日、时、分)

地点

(经纬度)

灾害类型

灾害级别

灾害

规模

伤亡情况(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成因

备注

死亡

失踪

受伤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1)造成人员伤亡的;(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2、灾害类型填写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3、灾害级别填写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灾害规模大小滑坡、崩塌、泥石流填写体积(m3);地面塌陷填写面积(m2)。5、成因填写自然因素引发或人为因素引发。6、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厅地环处。

年1- 月份各市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二)
市国土资源局

灾情总数(起)

引发因素(起)

灾害级别(起)

灾害类型(起)

伤亡人数(人)

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自然

人为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滑坡

崩塌

泥石流

塌陷

地面沉降

死亡

失踪

受伤

达到统计标准

未达到统计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累计


填表说明:1、每月填报当月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月数据进行修正,修正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2、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厅地环处。

年 月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地点

(经纬度)

灾害类型

灾害规模

发出预报时间

灾害发生时间

搬迁避让人员(人)

避免伤亡人员(人)

避免经济损失(万元)

预报方法和避灾措施

预报人

(或单位)

合 计


填报说明:1、灾害规模大小按灾种不同分别填写体积(m3)或面积(m2)。
2、避免伤亡人数是指如不搬迁避让可能造成的伤亡人员,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
3、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厅地环处。

年1- 月份各市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四)
市国土资源局

成功预报数量(起)

搬迁避让人员(人)

避免伤亡人员(人)

避免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累计


填报说明:1、每月填报当月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月数据进行修正,修正情况在备注栏中注明。
2、搬迁避让人员数、避免伤亡人员数和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数应与表三一致。
3、每月月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省厅地环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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