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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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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对越权换发证和审批矿业权转让的,必须及时纠正。严格贯彻部关于暂停颁发稀土等八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决定,认真查处违反该决定的审批发证行为。对无证采矿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对包庇、纵容矿业违法行为或巧立名目索取好处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查处违法矿业活动,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
  
  加大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越层开采、以探代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取缔个人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取缔违反国家规定的土炼油及违法的选冶企业和厂、点。加强对矿石流通的管理。对矿产品没有市场、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没有保证以及布局不合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规定报请实施关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关闭属于关井压产的煤矿和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继续进行开采的要按无证采矿查处。对于哄抢、盗窃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在矿业活动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矿产督察员队伍,通过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和加强矿区巡察,建立矿业秩序管理监控网,强化对维护正常矿业经济秩序的监控力度。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规范出让转让行为
  
  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大力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对能够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就不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矿业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矿业权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受让方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出租采矿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转让程序进行。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出租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凡是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和处置。要严格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评估机构资格关、评估师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关和评估报告确认关。严肃查处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或委托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强化监督管理
  
  继续关闭在交通要道和风景区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关闭在耕地中取土的砖瓦厂。严格审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其保护环境的监督检查。对以往因矿业开发造成生态地质环境损坏和形成灾害隐患的矿山,要有计划地进行治理,恢复和造就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试点建立绿色矿业示范区,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探索。
  六、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加强宏观调控
  
  严格执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遵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抓紧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审批和处置要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防止乱上项目、盲目过量开采国家优势矿产资源和出现新的布局不合理。对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
  
  七、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法制建设水平。要按照全国开展“四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持续地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意识,使我国矿业的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八、建立领导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业秩序和矿业权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对矿业秩序长期混乱又得不到有效治理、对违法矿业活动制止不力、对越权发证不纠正或继续越权发证的地方,要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我国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整治目标,在2002年6月底前限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部报告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请各地于2001年6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部。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业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进展情况,组织抽查和指导。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对越权换发证和审批矿业权转让的,必须及时纠正。严格贯彻部关于暂停颁发稀土等八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决定,认真查处违反该决定的审批发证行为。对无证采矿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对包庇、纵容矿业违法行为或巧立名目索取好处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查处违法矿业活动,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
  
  加大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越层开采、以探代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取缔个人开采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取缔违反国家规定的土炼油及违法的选冶企业和厂、点。加强对矿石流通的管理。对矿产品没有市场、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没有保证以及布局不合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按规定报请实施关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关闭属于关井压产的煤矿和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继续进行开采的要按无证采矿查处。对于哄抢、盗窃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在矿业活动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矿产督察员队伍,通过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和加强矿区巡察,建立矿业秩序管理监控网,强化对维护正常矿业经济秩序的监控力度。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规范出让转让行为
  
  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大力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对能够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就不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矿业权招标、拍卖、转让、出租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矿业权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受让方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出租采矿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转让程序进行。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出租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凡是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和处置。要严格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评估机构资格关、评估师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关和评估报告确认关。严肃查处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或委托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强化监督管理
  
  继续关闭在交通要道和风景区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关闭在耕地中取土的砖瓦厂。严格审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其保护环境的监督检查。对以往因矿业开发造成生态地质环境损坏和形成灾害隐患的矿山,要有计划地进行治理,恢复和造就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试点建立绿色矿业示范区,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探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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