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阳磷矿区资源调整方案的复函
贵州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开阳磷矿区资源调整建议方案的请示》(黔地函〔1998〕3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属于国土资源部统筹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我部授权你厅按照省政府协调方案的原则,组织制定《请示》中计划由开阳县开采的开阳磷矿矿区四个矿段(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开发方案应体现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开采的原则,保障矿区按规划要求形成足够的生产能力和稳定的生产年限,切实做到合理利用矿区的资源。同时,要切实保护已有的合法采矿权人权益。 三、国土资源部将根据“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本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对你厅上报的开发方案进行审批。 四、待开发方案批复后,必须严格按此方案组织该矿区的开采,采矿权申请人无论其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严格按此开发方案设计开发活动,以保证资源合理利用落在实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阳磷矿区资源调整方案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