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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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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的基本情况、改革发展情况及其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按附件1、2、3、4的要求,汇总2005年末和2006年末相关数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请按附件2、3、4的要求填报本单位2005年末和2006年末的基本情况。
  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以下简称冶金总局)、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有色地调中心)、核工业地质局、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以下简称煤炭总局)、中国建材工业地勘中心(以下简称建材中心)、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以下简称中化地质总局)请按附件2、3、4的要求填报汇总2005年末和2006年末本系统各级直属地勘单位及局机关基本情况。请上述各单位直属的京外地勘单位在报送相关数据的同时,抄送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请各单位将上述材料及电子版(Excel格式表格),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二、逐项核查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主要核查自1999年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重要文件给予地勘单位改革的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主要有十二条,涉及国拨地勘费、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基本建设、房改、税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对本省(区、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以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出台的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系统总结,编写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原因和建议,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同时按附件5要求填写地质勘查单位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
  冶金总局、有色地调中心、核工业地质局、煤炭总局、建材中心、中化地质总局对本系统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按附件5要求填写落实情况表并编写情况报告。
  请各单位将落实情况报告和表格(文字材料及电子版)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三、深入调研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调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本地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范围涵盖本省内的中央直属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勘查单位的数量、规模、性质、资产状况以及从业人员情况;本地区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整体情况及典型案例;目前本地区勘查单位改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冶金总局、有色地调中心、核工业地质局、煤炭总局、建材中心、武警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化地质总局在调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系统各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并介绍本系统改革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
  请各单位按附件6的内容格式要求编写调查报告,将报告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7年2月26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联系人:师磊
  电话:010-66558392
  传真:010-66558547
  电子信箱:shilei@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二月六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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