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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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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标
  
  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
  
  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
  
  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
  
  (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
  
  (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
  
  (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
  
  (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www.landchina.com下载)。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类型、结构和分布等特点,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总结当地好思路、好办法,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政策措施的建议。
  
  本次调查实行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地按部统一部署进行全面调查的同时,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市、县进行典型调查。
  
  本次调查中对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查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号)严格执行,不再另行制表调查。
  
  六、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切实抓好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认真对当地市、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任务,并将调查报告和《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报部。2005年4月底以前由部汇总全国情况报国务院。
  
  附件: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2.《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表1
  
  
闲置土地调查表

  
  省(区、市)市(地区) 县(市、区):(公章)单位:平方米
  
  ┏━┯━━┯━━━┯━┯━━┯━━━━━━━━┯━━━━━┯━━━━┓
  
  ┃序│宗地│土地使│面│土地│闲置时间(填“未│是否已纳入│是否位于┃
  
  ┃号│编号│用者│积│用途│满两年”或“两年│土地储备│开发区内┃
  
  ┃│││││(含)以上”)││┃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表2
  
  
空闲土地调查表

  
  省(区、市)市(地区) 县(市、区):(公章)单位:平方米
  
  ┏━━┯━━━━┯━━━━━┯━━┯━━━━━━━┯━━━━━━━━┓
  
  ┃序号│宗地编号│土地使用者│面积│是否已纳入土地│是否位于开发区内┃
  ┃││││储备│┃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调查表填表说明

  
  1.本调查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调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填写。
  
  2.本次调查对象包括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闲土地是指城乡存量建设用地中除上述两类土地以外处于空闲状态的土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因单位撤消、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在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主要指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的“其他用地”。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相关数据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要求按时上报,本次不再另行制表调查。
  
  3.序号按照调查存档顺序依次填写。
  
  4.宗地编号依据已有的地籍号或宗地编号填写,如无上述编号,填写档案编号。
  
  5.土地使用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填写。无主地、废弃地填写“无”;因单位撤消、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填写原使用者名称。
  
  6.面积填写宗地实际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
  
  7.用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按照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其它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的分类对应填写。
  
  8.闲置时间按未满两年、两年(含)以上分别填写。
  
  9.是否已纳入土地储备填写“是”或“否”;纳入土地储备是指已由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10、是否位于开发区内填写“是”或“否”;开发区是指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各省(区、市)上报的拟保留的各类开发区。
  
  附件二:
  
  
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宗,平方米
  
  ┏━┯━━━━━━━━┯━━┯━━━━━━━┯━━━━━━━━━━━━━━━━━━━━━━━━━━━━━━━┯━━━━━━━┓
  
  ┃调│地区│规划│ 合计 │ 闲置土地 │ 空闲土地 ┃
  
  ┃查││区面│││┃
  
  ┃编││积│││┃
  
  ┃码│││││┃
  
  ┠─┼──┬──┬──┼──┼─┬─┬───┼─┬─┬───┬───────┬───────────────┼─┬─┬───┨
  
  ┃│省(│地级│县(││总│总││宗│面││按闲置时间分│ 按土地用途分 │宗│面│┃
  
  ┃│区、│市(│市、││宗│面││数│积││││数│积│┃
  
  ┃│市)│地区│区)││数│积│││││││││┃
  
  ┃││)│││││││││││││┃
  
  ┠─┼──┼──┼──┼──┼─┼─┼─┬─┼─┼─┼─┬─┼───┬───┼───┬───┬───┬───┼─┼─┼─┬─┨
  
  ┃│││││││其│其│││其│其│闲置未│闲置两│ 商服 │住宅│工矿仓│ 其它 │││其│其┃
  
  ┃│││││││中│中│││中│中│满两年│年(含│ 用地 │用地│储用地│ 用地 │││中│中┃
  
  ┃│││││││:│:│││:│:││)以上│││││││:│:┃
  
  ┃│││││││储│开│││储│开│││││││││储│开┃
  
  ┃│││││││备│发│││备│发│││││││││备│发┃
  
  ┃│││││││土│区│││土│区│││││││││土│区┃
  ┃│││││││地│内│││地│内│││││││││地│内┃
  
  ┠─┼──┼──┼──┼──┼─┼─┼─┼─┼─┼─┼─┼─┼─┬─┼─┬─┼─┬─┼─┬─┼─┬─┼─┬─┼─┼─┼─┼─┨
  
  ┃│││││││││││││宗│面│宗│面│宗│面│宗│面│宗│面│宗│面││││┃
  
  ┃│││││││││││││数│积│数│积│数│积│数│积│数│积│数│积││││┃
  
  ┠─┼──┼──┼──┼──┼─┼─┼─┼─┼─┼─┼─┼─┼─┼─┼─┼─┼─┼─┼─┼─┼─┼─┼─┼─┼─┼─┼─┼─┨
  
  ┃1 │ 2│ 3│ 4│ 5│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汇总表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填写。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调查表基础上汇总填写,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根据下一级填报数据汇总填写。
  
  2.规划区面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到2010年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填写。
  
  3.本汇总表基本平衡关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栏中的“宗数”、“面积”、“其中:储备土地”和“其中:开发区内”数据,仅针对“其中:闲置土地”栏和“其中:空闲土地”栏相应汇总数据进行加总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标
  
  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
  
  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
  
  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
  
  (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
  
  (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
  
  (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
  
  (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www.landchina.com下载)。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类型、结构和分布等特点,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总结当地好思路、好办法,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政策措施的建议。
  
  本次调查实行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地按部统一部署进行全面调查的同时,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市、县进行典型调查。
  
  本次调查中对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查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号)严格执行,不再另行制表调查。
  
  六、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切实抓好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认真对当地市、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任务,并将调查报告和《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报部。2005年4月底以前由部汇总全国情况报国务院。
  
  附件: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2.《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表1
  
  
闲置土地调查表

  
  省(区、市)市(地区) 县(市、区):(公章)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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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宗地│土地使│面│土地│闲置时间(填“未│是否已纳入│是否位于┃
  
  ┃号│编号│用者│积│用途│满两年”或“两年│土地储备│开发区内┃
  
  ┃│││││(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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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表2
  
  
空闲土地调查表

  
  省(区、市)市(地区) 县(市、区):(公章)单位:平方米
  
  ┏━━┯━━━━┯━━━━━┯━━┯━━━━━━━┯━━━━━━━━┓
  
  ┃序号│宗地编号│土地使用者│面积│是否已纳入土地│是否位于开发区内┃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电发[2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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