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上报季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试行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调查统计制度和国土资源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32号)要求,我部确定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制度,并于2008年1月起试行。鉴于今年是上报数据的第一年,汇总上报工作较为复杂,请你厅(局)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城市季报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部地籍司负责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协助地籍司,分别负责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84个重点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的填写,并将季报数据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部。 二、上报数据的要求 (一)统计范围。 84个重点城市(附件1)。其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季报数据统计至市辖区,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统计至中心城区。 (二)上报内容。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数据:2008年一季度,上报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基础数据。以后每季度,上报年初至季末的累计数据。 土地抵押登记数据:2008年一季度,逐宗上报2008年1月1日前处于在押状态及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设定和注销的土地抵押登记基础数据。以后每季度,上报本季度新设定和注销的土地抵押登记基础数据。 (三)上报方式。 各城市需通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www.clspi.org.cn)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季报系统”,将季度新增建设用地基础数据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季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各城市需通过中国地籍网(www.diji.com.cn)发布的“土地抵押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将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季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至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四)上报时间。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次月2日前,完成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到节前4个工作日。 三、确定季报工作联系人 请各省级和84个重点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信息(附件2)于2008年3月10日前分别反馈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四、有关培训工作 为确保各地按时上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近期部将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会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举办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联系人及电话: 黄 亮:010-66562977 传真:010-66562073 电子邮箱:jidu2006@163.com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于丽娜:010-66558817 传真:010-66558829 电子邮箱:yulina@263.net 附件:1.84个重点城市名单 2. 季报工作联系人情况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1 84个重点城市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保定市、张家口市 山西省: 太原市、大同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 锦州市、阜新市、辽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大庆市 伊春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淮北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 泰安市、临沂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 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荆州市 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湛江市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2 季报工作联系人情况 实际新增建设 用地季报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备注 土地抵押登记 情况季报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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