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地质总局:
  
  你局《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请示》(核总地办发〔199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有关探矿权排他性原则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单位合法的探矿权”;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对探矿权排他性原则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探矿权排他性的法律原则;二是为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探矿权人拥有的探矿权不受侵犯、探矿权人的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是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28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申请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