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 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 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填报备案信息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http://tdzl.mlr.gov或http://10.255.4.51)或互联网“(http://tdzl.mlr.gov.cn)” 登录。 2009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文号为准即时备案,不得跨年度。储备项目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验收文号为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未按备案内容要求填报或逾期填报的,备案系统将不予以确认。 四、备案责任 项目备案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制度。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备案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备案信息负责人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备案的及时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为监督责任单位,负责对备案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审核工作应在市、县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严格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新增费等非占补平衡资金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部将对备案项目实施不定期抽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2009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储备项目逐一进行核查,在信息系统中逐一确认,确保项目属于储备项目范围和数据准确。未通过省级核查确认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五、信息使用 从2009年1月1日起,向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申请和备案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先补后占,否则不予批准用地。资金混合使用项目,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按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全年备案项目的新增耕地总量作为考核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按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实施奖惩。项目备案工作与部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工作联动,作为权重之一实施奖惩。 六、备案要求 严格执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涉及保密的信息,须加密后通过国土资源部业务网录入和传输;未连通国土资源业务网的,应采用报盘软件填报,加密后通过上级国土资源业务网传输。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可研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必须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严格遵守备案内容并轨时间,2009年立项的项目,要充分与备案内容衔接,保证备案内容如期并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抓紧人员培训,积极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确保项目备案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指标 信息类别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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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一)项目基本信息 1 项目编号 项目的唯一编号,由14位组成,前6位代表行政区划,中间4位代表验收年度,后4位代表项目序列号。 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填写 2 项目名称 验收文件中的项目名称。 3 项目所在省 项目所在省份的名称。 4 项目所在市 项目所在地市的名称。 5 项目所在县 项目所在县(市)的名称。 6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所涉及到的所有乡(镇)、村、国营农场、或所在矿山等名称。 7 项目批复文号 国土、财政部门的项目批复文号,如可研批复、预算批复、复垦方案批复文号等。 8 项目批复机关 与第7项“项目批复文号”对应的批复机关。 9 项目批复日期 项目批复的日期。 10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实际实施开工的日期。 11 项目建设期 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时间,以年为单位。 12 地貌类型 从平原(平坝)、丘陵(山地)和滩涂及其组合项中选择。 13 验收单位 行政验收单位。 14 验收日期 行政验收单位验收日期。 15 验收文号 行政验收单位验收文号。 (二) 项目建设位置坐标信息 16 比例尺 图幅号所对应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 如果项目区分成几个片区,则应填写每一片区项目区位置坐标。大地坐标精确到毫米,即小数点后三位。 图幅号 地块所在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 X、Y坐标 2009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报备项目范围坐标,可以为中心原点坐标、四至坐标、拐点坐标。坐标可以是大地坐标或经纬度坐标。2009年12月31日(不含)以后的项目位置坐标,为拐点坐标,项目坐标采用西安80平面大地坐标系。 (三) 项目建设规模信息 17 合计(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总建设规模,等于开发、整理、复垦的面积之和,其数值为第18、19、21项数值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 18 复垦(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复垦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19 整理(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整理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20 基本农田整理(公顷) 整理基本农田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9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21 开发(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中开发所占的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17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22 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面积之和。 保留四位小数。 23 可用于占补平衡面积(公顷) 新增耕地中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等于耕地开垦费与自行补充耕地资金之和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乘以新增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保留四位小数。 24 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公顷) 新增林地、园地、草地、鱼塘等面积之和。 保留四位小数。 25 整理前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前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26 整理后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整理后建设用地所占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27 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耕地面积(公顷) 因减少建设用地而增加的耕地面积,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2项数值。 保留四位小数。 (四) 项目资金信息 28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总额,其数值为第29—36项数值之和。 系统自动计算,不需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29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的30%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0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的70%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1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2 占用耕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3 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4 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用于土地复垦费安排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5 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时所投入的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保留两位小数。 36 除29-35以外的其他资金,其数值小于等于第28项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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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位小数。 (五) 项目工程量信息 37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四位小数。 38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其数值为挖方土方量与填方土方量之和。 保留整数。 39 为灌溉渠(管)道、排水沟(管)道及灌排两用(管)道之和,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三位小数。 40 为田间道路与生产路工程量之和,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填写。 保留三位小数。 (六) 项目成效分析信息 41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的一般年景下可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42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后,项目区内新增的排水设施完备、在规定时间内可有效排除田间涝水的农田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43 44 45 通过项目建设新增的以标准粮折算的粮食产能。其中,基准作物和折算系数按照省级国土部门在省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中的规定予以确定。 保留整数。 46 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展迁村并点而减少的村庄数量。 47 土地整理建设中新建和改建的农村中心村数量。 48 项目区涉及的总人口数。 49 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量。 (七) 填报相关信息 50 信息填报单位名称。 51 录入信息人员的姓名。 52 审核信息人员的姓名。 53 行政验收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54 行政验收单位的联系电话。 55 省级审核人员的姓名。 56 省级审核人员的联系电话。 附件2 占补平衡信息指标 信息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备注 建设用地项目信息指标 1 项目编号 无固定编号规则,各省可以按本省规则填写。 2 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如果是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则填写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名称。 3 项目性质 分为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四种项目性质。 4 项目所在省 项目所在省份的名称。 5 项目所在市 项目所在地市的名称。 6 项目所在县 项目所在县(市)的名称。 7 批准机关 建设用地项目批准的机关。包括两个选项,即国务院和省政府。 8 批复文号 建设用地项目批复的文号。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同时填写城市用地的国务院批准文号和城市用地实施方案的省政府核准的批复文号。 9 批准时间 建设用地项目批准的时间。 10 建设用地项目总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的总面积。 11 占用农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的面积。 12 占用耕地面积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13 占用耕地等级 占用耕地的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登记。 14 补充耕地方式 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缴纳耕地开垦费、自行补充两种补充方式。只有当补充方式为交纳开垦费时,才填写交费情况。 建设用地项目信息指标 15 补充耕地责任人 耕地补充的责任人。 16 补充耕地完成期限 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占补平衡完成的时间,即对应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验收的时间。如对应多个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则补充耕地完成期限为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中最晚的验收时间。 17 交费标准 耕地补充的缴纳开垦费的说明。 18 应缴费金额(万元) 耕地补充的应缴开垦费的金额。 19 实际缴费金额(万元) 实际支付的开垦费金额。 20 缴费日期 交纳开垦费的日期。 21 缴费方式 交纳开垦费的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对应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指标 22 折算前应冲抵面积(公顷) 折算前用于冲抵得耕地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23 折算系数 暂定为1。 24 折算后本项目实际冲抵面积(公顷) 折算后本项目实际冲抵面积=折算前应冲抵面积*折算系数。 保留四位小数。 25 剩余面积(公顷)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剩余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面积。 保留四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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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 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 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填报备案信息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http://tdzl.mlr.gov或http://10.255.4.51)或互联网“(http://tdzl.mlr.gov.cn)” 登录。 2009年1月1日后验收的项目,以验收文号为准即时备案,不得跨年度。储备项目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验收文号为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未按备案内容要求填报或逾期填报的,备案系统将不予以确认。 四、备案责任 项目备案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制度。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备案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备案信息负责人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备案的及时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为监督责任单位,负责对备案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审核工作应在市、县备案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严格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新增费等非占补平衡资金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部将对备案项目实施不定期抽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2009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储备项目逐一进行核查,在信息系统中逐一确认,确保项目属于储备项目范围和数据准确。未通过省级核查确认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五、信息使用 从2009年1月1日起,向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申请和备案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先补后占,否则不予批准用地。资金混合使用项目,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按耕地开垦费和自行补充耕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全年备案项目的新增耕地总量作为考核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按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实施奖惩。项目备案工作与部土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工作联动,作为权重之一实施奖惩。 六、备案要求 严格执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涉及保密的信息,须加密后通过国土资源部业务网录入和传输;未连通国土资源业务网的,应采用报盘软件填报,加密后通过上级国土资源业务网传输。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可研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必须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严格遵守备案内容并轨时间,2009年立项的项目,要充分与备案内容衔接,保证备案内容如期并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和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抓紧人员培训,积极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确保项目备案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指标 信息类别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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