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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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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为规范探矿权评估工作,促进各地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委托事权的权限范围,依法行政。
  
  二、确认工作要按照部制订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工作程序(附后)进行。
  
  三、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由部统一印制,套印“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受委托机关确认评估结果后,同时加盖其机关行政章。
  
  四、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束一项确认工作后,应及时向部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部提交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汇总表和工作报告。
  
  五、部将对委托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确认工作违反国务院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部将中止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委托。
  
  附件1:
  
  
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操作规程

  
  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批准—通知—存档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
  
  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受理人)在受理程序中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和登记台帐等项工作。
  
  (一)清点资料
  
  受理人于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评估结果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2.探矿权出资来源性质的证明文件;
  
  3.评估报告原件;
  
  4.标明探矿权范围的地质图、实际材料图;
  
  5.委托办理评估结果确认事宜的委托书(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结果确认时要求此件)。
  
  (二)检查资料
  
  受理人检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文件是否规范;
  
  2.申请人是否为探矿权人;
  
  3.被评估探矿权的出资来源性质与确认机关的管辖权是否一致;
  
  4.评估报告要有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签字、盖章的责任表;
  
  5.要有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三)确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某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申请单位派人或委托代理人送交申请及有关资料的,受理人可当面向送交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全部资料。申请人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重新送交申请。
  
  用寄送的方式提交申请的,对属于文件或材料不规范,要求改换的,或缺少材料需补充的,受理人应逐条写明理由,签字后传真告知申请人,限10日内换、补材料,逾期的将全部材料寄回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的,以受理人收到此资料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对属于评估报告无签章责任表的,接收人写明理由,将全部材料退回申请人。
  
  评估确认申请受理后,受理人应向探矿权所属辖区的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探矿权的设置和有无争议等情况。对有争议的,终止受理审查程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查
  
  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审查人)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审查。
  
  (一)审查具体内容为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内容(名称、许可证号、经纬度坐标、面积等)应与评估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及许可证复印件、区块图进行核对,必须一致。
  
  2.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3.评估基准日。
  
  4.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的,不予确认。
  
  5.评估报告责任表有无签章。无注册评估师签字、无评估机构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不予确认。
  
  6.探矿权人与评估委托人的关系。二者不一致的,不予以确认。
  
  7.评估的程序。
  
  8.评估报告中要有矿业权的勘查工作史概述,包括历史上各时期勘查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程序,形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成果的验收、审查情况等。
  
  9.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10.评估方法中的公式是否与评估指南中的一致。不一致的,说明修正的理由。
  
  11.参数取值有无依据,依据的有效性。无依据、属该评估机构工作经验积累的,应予以说明。
  12.参数取值和评估结果有无主观随意修改的情况。
  
  13.有无现场核实探矿权情况与核对主要勘查工程部署合理性的描述。
  
  14.规定的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审查人将对上述内容的审查意见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逐条列明,以处的名义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和评估机构将修改过的评估报告或补充材料返回后,审理人再次审查。
  
  (二)审查结果
  
  审查过程完成后,审查人根据对全部资料的审查情况分别确定以下审查结果:
  
  1.评估方法和参数取值合理,评估结果正确,报告及全部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审查人填写“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和予以确认的建议,签字后移交给审核人审核,审查阶段结束。
  
  2.如审查人意见与申请人或评估人员分歧较大,或存在审查人难以把握的问题,可以通过“评估结果确认方式意见单”提出会审研究的请求。
  
  会审的可能方式为厅务会、专家会等。
  
  以会审方式进行评估结果确认的,要填签供会审确认程序使用的审批表。
  
  3.不予确认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五种不予确认的情况,如果评估报告几经修改,仍不能符合规定的,审查人应提出对评估结果不予确认的建议。
  
  三、审核
  
  审核工作由处长承担,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负责审核的人员应提出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结论,并在“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签字后移交给复核人复核。对审查人提请会审研究的问题,审核人应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复核
  
  复核工作由主管副厅长承担。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审查、审核意见是否明确、恰当、全面,对仍有疑问的问题重点进行复核。对经复核同意进行会审研究的重大问题,确定会审形式,组织召开相应的会议研究讨论。
  
  复核结束后,由复核人在“评估结果确认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明确提出复核结论和准予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签字后移交给签发人批准签发。
  
  五、批准
  
  签发批准工作原则上由厅长负责,或由厅长委托副厅长签发批准。
  
  六、通知
  
  审查人根据厅长签批的结果,予以确认的,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通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不确认书》通知申请人。
  
  七、存档、备案
  
  确认过程全部完成后,负责受理审查的人员将确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和审批文件等一一清点,编制资料目录,顺序编号立卷存档。同时在计算机上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登记表中登记,并向部勘查司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为规范探矿权评估工作,促进各地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委托事权的权限范围,依法行政。
  
  二、确认工作要按照部制订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工作程序(附后)进行。
  
  三、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由部统一印制,套印“国土资源部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受委托机关确认评估结果后,同时加盖其机关行政章。
  
  四、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束一项确认工作后,应及时向部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部提交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汇总表和工作报告。
  
  五、部将对委托的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确认工作违反国务院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部将中止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委托。
  
  附件1:
  
  
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操作规程

  
  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批准—通知—存档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
  
  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受理人)在受理程序中应依次完成清点资料、检查资料、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和登记台帐等项工作。
  
  (一)清点资料
  
  受理人于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评估结果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2.探矿权出资来源性质的证明文件;
  
  3.评估报告原件;
  
  4.标明探矿权范围的地质图、实际材料图;
  
  5.委托办理评估结果确认事宜的委托书(评估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结果确认时要求此件)。
  
  (二)检查资料
  
  受理人检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文件是否规范;
  
  2.申请人是否为探矿权人;
  
  3.被评估探矿权的出资来源性质与确认机关的管辖权是否一致;
  
  4.评估报告要有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签字、盖章的责任表;
  
  5.要有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三)确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某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申请单位派人或委托代理人送交申请及有关资料的,受理人可当面向送交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全部资料。申请人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重新送交申请。
  
  用寄送的方式提交申请的,对属于文件或材料不规范,要求改换的,或缺少材料需补充的,受理人应逐条写明理由,签字后传真告知申请人,限10日内换、补材料,逾期的将全部材料寄回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的,以受理人收到此资料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对属于评估报告无签章责任表的,接收人写明理由,将全部材料退回申请人。
  
  评估确认申请受理后,受理人应向探矿权所属辖区的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探矿权的设置和有无争议等情况。对有争议的,终止受理审查程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查
  
  负责审查工作的人员(审查人)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审查。
  
  (一)审查具体内容为
  
  1.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内容(名称、许可证号、经纬度坐标、面积等)应与评估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及许可证复印件、区块图进行核对,必须一致。
  
  2.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一致。
  
  3.评估基准日。
  
  4.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已过的,不予确认。
  
  5.评估报告责任表有无签章。无注册评估师签字、无评估机构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不予确认。
  
  6.探矿权人与评估委托人的关系。二者不一致的,不予以确认。
  
  7.评估的程序。
  
  8.评估报告中要有矿业权的勘查工作史概述,包括历史上各时期勘查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程序,形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成果的验收、审查情况等。
  
  9.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10.评估方法中的公式是否与评估指南中的一致。不一致的,说明修正的理由。
  
  11.参数取值有无依据,依据的有效性。无依据、属该评估机构工作经验积累的,应予以说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厅发[2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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