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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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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的有关要求,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部决定,继续对钨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暂停受理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其中主采指标60440吨,综合利用指标8115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9018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5180吨;另有综合利用2.5万吨,暂不下达各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拟定为82320吨(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轻稀土72300吨,中重稀土10020吨。
  
  二、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部。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二)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号)的要求,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见国土资年k32表),锑矿报表参照“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要制定钨、锑和稀土矿勘查专项规划,报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
  
  五、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2009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ОО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
  
  自治区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锑
  
  (金属量,吨)
  
   稀土氧化物
  
  (REO,吨)
  
  主采
  
  综合利用
  
  主采
  
  综合利用
  
  轻稀土
  
  中重稀土
  
  1
  
  内蒙古
  
  1300
  
  400
  
  25000
  
  46000
  
  2
  
  吉林
  
  30
  
  3
  
  浙江
  
  300
  
  50
  
  15
  
  4
  
  安徽
  
  1000
  
  400
  
  5
  
  福建
  
  2000
  
  300
  
  720
  
  6
  
  江西
  
  32200
  
  1500
  
  500
  
  7400
  
  7
  
  山东
  
  1500
  
  8
  
  河南
  
  3500
  
  1500
  
  9
  
  湖北
  
  200
  
  10
  
  湖南
  
  14200
  
  1735
  
  36000
  
  800
  
  11
  
  广东
  
  2900
  
  130
  
  975
  
  1500
  
  12
  
  广西
  
  1500
  
  400
  
  17300
  
  200
  
  13
  
  四川
  
  120
  
  24000
  
  14
  
  贵州
  
  1300
  
  15
  
  云南
  
  3500
  
  4000
  
  200
  
  16
  
  西藏
  
  100
  
  17
  
  陕西
  
  500
  
  18
  
  甘肃
  
  1500
  
  2100
  
  19
  
  青海
  
  40
  
  100
  
  140
  
  小计
  
  60440
  
  8115
  
  65180
  
  25000
  
  72300
  
  10020
  
  总计
  
  68555
  
  90180
  
  8232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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